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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0686403821

    對“永久性差異”在計算所得稅時,應做納稅專案調整,直接增減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賬務處理時,應分清兩種情況。第一,凡屬於符合會計原則,而與稅法有分歧的、無需賬務調整。例如:企業已在“管理費用”賬戶列支的招待費,平時巳經透過“管理費用”賬戶,衝減了當期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只需將多列支的招待費,作為納稅調整專案,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並不需要將多列支招待費,從“管理費用”賬戶中剔除。第二,既違反會計原則,又違反稅法規定,則既應該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企業賬戶記錄。如,企業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相應賬戶。

    舉例:紅光廠1999年全年銷售收人8000萬元,利潤總額810萬元,已繳所得稅200萬元。其他資料如下:

    1.全年實際發放工資400萬元,並據此計提“三費”70萬元,經稽核計稅工資300萬元;

    2.全年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3.年末“應收賬款”賬戶餘額l00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金標準4‰(稅法允許計提標準為3‰),“壞賬準備”賬戶貸方餘額5.5萬元;

    4.國庫券利息收入2萬元,巳列人當年“投資收益”賬戶;

    5.向有關貸款單位支付貸款利息40萬元,利率為8%,列人財務費用,經查當年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7%;

    6.營業外支出中已列支稅收滯納金3萬元,對希望工程捐款50萬元。企業當年已預繳所得稅200萬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當年應補繳所得稅,並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與計稅工資之間差異及“三費”之間差異,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0-300)+(70-300×l7.5%)=117.5(萬元);

    2.全年實際列支招待費與應列支招待費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1500×5‰+3500×3‰+3000×2‰)=40-24=16萬元);

    3.年末實際保留壞賬準備與應保留壞賬準備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5-1000×3‰=5.5-3=2.5(萬元);

    4.國庫券利息收人2萬元,免徵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5.實際列支利息支出與允許列支利息支出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40÷8%×7%)=5(萬元);

    6.企業支付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但對外捐贈,則應該按程式計算:

    (1)企業列支對外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810+117.5+16+2.5—2+5+3+50=l002(萬元);

    (2)許扣除對外捐贈款額1002×3%=30.06(萬元);

    (3)實際捐贈數額與允許捐贈數額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0-30.06=19.94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810+117.5+16+2.5-2+5+3+19.94=971.94(萬元);

    或l002-30.06=971.94(萬元);

    綜上,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71.94萬元,應納所得稅為:

    971.94×33%=320.74(萬元);

    應補繳所得稅:320.74-200=120.74(萬元);

    上述各納稅調整專案中,只有壞賬準備金需要賬務調整,其他各項不用調賬。

    借:壞賬準備15000貸:管理費用15000借:管理費用15000貸:本年利潤15000此項調賬時,應注意的問題是,儘管壞賬準備金影響納稅的金額是2.5萬元,但調賬時,只能調整1.5萬元,因為企業按4‰保留壞賬準備金賬戶餘額是符合會計原則的。對應補繳所得稅120.74萬元,應作:

    借:所得稅1207400貸: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1207400應繳所得稅上繳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1207400貸:銀行存款120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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