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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米阿尼哦啊

    規定開戰前需經宣戰的國際條約是1907年海牙第3公約,即《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該約第 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警告的形式應是說明理由的宣戰宣告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後通牒”。但不論是公約締結前還是締結後,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這一規定並未得到普遍承認和嚴格遵守。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者在發動侵略戰爭時,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和政治上的利益,並且規避發動戰爭的法律責任,往往突然襲擊,不宣而戰。例如:1931年和1937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德國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襲擊珍珠港,1978年越軍入侵高棉,1979年蘇軍入侵阿富汗等,都是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所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此對責任者判罪。2007年,一些宣戰宣告仍然生效,但它們並不代表敵對狀態,而是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去終止宣告。南韓,北韓在北韓戰爭後,法律上仍然在戰。敘利亞和以色列在贖罪日戰爭後,仍然在戰。伊拉克拒絕簽署第一次中東戰爭的停戰協定,與以色列仍然處於戰爭狀態;後因伊拉克戰爭使伊拉克受到美國武力保護,並跟以色列一樣納入美軍保護傘下,減緩了對立態勢,但因為宗教民族等層面的意識形態差異而未完全結束實質的對立。所以,可以看到宣戰多是二戰以前的一種國際約定俗成的規矩,但採取突然襲擊的國家往往並不遵守這種規則。聯合國成立後,試圖以取消宣戰權來減少各國戰爭的可能,然而美國等國家在戰爭中被往往繞開宣戰,而是採用其他的名義對目標地區出兵,美華人稱自己為世界警察,就是這個說他的戰爭不是戰爭,而是自己在世界各地執法,警察的執法行為怎麼能叫戰爭呢!(真是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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