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的名稱應當按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的順序組成。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的縣(市)和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貼在鄉鎮,街道或行政村,社群,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市場名稱。
第八條經營者的名稱可以用作個體工商戶名稱的字型大小。除非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否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型大小。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的內容或經營特徵。其行業代表性應參考國家經濟行業分類中小行業類別的類別名稱或具體業務專案。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組織可以使用“工廠”,“商店”,“圖書館”,“部門”,“部門”,“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擴充套件資料: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接受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後,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批准的決定。註冊或拒絕申請。註冊批准後,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被駁回的,應當發出拒絕個體工商戶名稱的通知,拒絕理由應當當場解釋。受委託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依法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拒絕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批准的個體工商戶的保留期為6個月。如果申請人在保留期限屆滿後尚未完成個體工商戶註冊的設立或變更,則預先批准的名稱將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將保留期延長六個月。預先批准的個人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於商業活動。
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的名稱應當按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的順序組成。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的縣(市)和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貼在鄉鎮,街道或行政村,社群,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市場名稱。
第八條經營者的名稱可以用作個體工商戶名稱的字型大小。除非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否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型大小。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的內容或經營特徵。其行業代表性應參考國家經濟行業分類中小行業類別的類別名稱或具體業務專案。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組織可以使用“工廠”,“商店”,“圖書館”,“部門”,“部門”,“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擴充套件資料: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接受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後,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批准的決定。註冊或拒絕申請。註冊批准後,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被駁回的,應當發出拒絕個體工商戶名稱的通知,拒絕理由應當當場解釋。受委託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依法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拒絕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批准的個體工商戶的保留期為6個月。如果申請人在保留期限屆滿後尚未完成個體工商戶註冊的設立或變更,則預先批准的名稱將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將保留期延長六個月。預先批准的個人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於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