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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12889400776

    不用。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程式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登出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出手續。

    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資訊應當包括: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程式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資訊。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後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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