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Yy7314303679224
-
2 # 經視哥
作為一家正規的證券公司,中泰在相關手續上是否有承諾保底保本非常重要,如果是口頭承諾能夠舉證,這也是一個很關鍵的證據節點。券商發產品為吸引客戶,這是一個技術活,稍微不注意就會踩監管紅線,問題核心就在於是否承諾保底,所以未來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需要專業的團隊來處理才是。
-
3 # 理財迦
朋友們好!標題中怎麼這種問題,也不是偶然的!其實從多方面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另外也凸顯出,鉅額資金集中理財的渠道,產品非常有限,無法分散對沖,是一個根源性的問題!
首先,這位投資者購買的是私募理財,用老百姓的話講,屬於高門檻的,高階理財服務!而這位投資者一次性購買了,550000000元!近乎天文數字,本身來講就是一個風險迅速聚集的理財方案!為什麼呢?先來從投資者,這方面進行一個初步的分析:
1,所有的理財都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私下的承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5.5億元資金,進行私募理財,而且集中購買了一類產品,債券,風險沒有得到有效的分散反而聚集!
小結:作為一名投資人,集中5.5億元資金,在一家證券公司,進行鉅額集中理財,很顯然有值得商榷之處!這也為今後朋友們,鉅額資金理財,提供了經驗!任何時候都要以法律法規為主,離開了法律法規的承諾保證,沒有任何保障!
再來從管理公司的角度來分析:1,鉅額私募理財,需要有充足的風險防範方案,對非系統性風險做好排查,將客戶5.5億元的資金,集中投資於一類產品,有失專業水準!
2,鉅額理財投資,需要有事前事中事後,盡職調查管理,完善的風險防範方案!對於這筆鉅額資金的理財,從整體規劃上,僅就在風險防範,動態管理,善後,與投資者關係來看,還有待於不提升完善!
從理財市場分析鉅額理財:
目前市場上的理財產品雖然豐富,專業化的大額理財渠道和產品卻非常欠缺,!主要集中在,信託,債券,票據等市場!就債券而言,要想獲取高收益,主要集中在企業債,地方債!投資渠道較窄,產品線單一,因此鉅額投資理財,具有天然的風險!
綜上所述:債券投資有一定風險,例如,不能按時履約延期,無法償還利息,無法償還本金等等!既然已經出現了這個問題,作為雙方來講,應積極的協商處理為主,互相結合積極聯絡發債方,尋找一個可行的善後方案,力爭先兌付本金,協商解決利息,這是各方多贏,節省精力的好辦法!當然,也可以司司法途徑解決!
友情提示:1,鉅額資金理財一定要分散風險,而且不能僅在一個籃子裡分散!法律法規之外的一切,承諾,沒有效力!
2,鉅額資金理財,要做好風險防範預案,進行動態監控管理,力爭,第一時間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3,目前市場上,適合鉅額資金的理財產品和渠道有限,而債券,風險不一,需要引起警惕!
-
4 # 資本新視角
中泰證券這種就債券違約事件釋出的“5.5億血本無歸”故意誇大行為,實質上反映出了中泰證券作為正規券商在銷售債券等理財產品時,可能也存在監管上的漏洞。我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2點說明:
1.證券公司作為理財產品銷售及託管主體,存在銷售誇大理財收益從而讓投資者盲目買入導致虧損的嫌疑。從本案例來看,一個投資者買入5.5億元的債券,可謂金額巨大,單個理財品種選擇“孤注一擲”式的投資,說明該投資者可能受到某種資訊的影響,投資收益比較客觀,甚至不排除得到保底收益的承諾,否則很難想象,如此鉅額的資金只是單一配置債券的合理性有多大。因此,若能找到證據該投資者受到保底收益的誘導而買入該債券理財產品,則可以採取相關法律手段索賠維權處理。
2.證券公司存在誇大收益而弱化投資風險致使投資者冒險重倉買入的嫌疑。從本案例來看,一個投資者買入5.5億元的債券,最終按照中泰證券的說法只實現了2億元的兌付,說明該債券風險還是非常高的。而當初中泰證券公司相關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薦該理財產品時,是否誇大了其投資收益率,而弱化了該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甚至沒有起到向投資者進行投資風險的告知的義務呢?因此,這一點非常關鍵,也是認定該理財產品是否合規的依據。
從以上分析來看,一方面中泰證券公司可能存在理財產品銷售層面的違規行為;另一方面,作為投資者本人需要擦亮雙眼,小心甄別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與風險,在二者之間做好平衡,從而做到穩健投資。
-
5 # 醜鑑人生by
這個問題涉及相關法律法規,這裡實在不好給出過分主觀的見解。而且,依照目前證券市場普遍性來看,債權所涉及的違約案例不佔少數,這也是一直以來,我個人對於地方債,以及企業債等等非高等級債券質疑的地方。
剛剛簡短的看了一下宣告,其中的卻存在一些令人質疑的問題。其一,單一投資者託管如此鉅額的債權憑證,受理方是否有合理或者可提供的安全範圍內的保證金倍數?投資者事先是否有所瞭解,或者受理企業有否提供相關證明?其二,目前所知,市場中眾多私募產品中,無一例外的都存在將資金用於風險類產品的投資。投資者在購買初期是否瞭解其中風險?亦或得到風險提示。其三,對於用於風險投資的資金,受理企業是否存在相關告知或者提示風險的義務。
就目前來看,通常在投資者購買風險投資產品之前,受理企業應當出具風險類提示或者公告,亦或需在合同中加以說明。不過,事實上,一者,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不願翻看冗長的檔案說明,二者,的確存在眾多兜售產品過程中,企業方面故意不談風險而大談特談收益的情況。當然,二者無論是哪種情況,從法規角度來說,都無法追究其相關責任。前者是合同中有明確的風險告知,而投資者主動放棄閱讀,後者則是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而且,目前以中泰事件為例,若簽署相關合同中,沒有相關的風險提示,則中泰方面是有連帶責任的(雖然這種可能性極小)。通常合同中會有所提示或告知。再者,這裡還需檢視中泰證券是否有能力受理如此龐大數目的委託,需要檢視是否有合理的保證金倍數。若簽署相關合同時,受理企業無法提供保證金的真實有效的依據,我們是有理由懷疑這份合同的有效性的。
針對一投資者就公司代銷、託管的5.5億元債券釋出媒體釋出會邀請函問題,中泰證券5月31日晚間釋出宣告。
公司宣告稱,與此前一直喊出的5.5億元血本無歸相比,該投資者購買的私募產品總額為5.5億元,目前已兌付2億多元,剩餘份額暫時未予兌付,其中涉險的債券餘額為1億元左右。
回覆列表
證券公司就是最大的惡霸,處處坑蒙拐騙,引誘你上完當買了產品就一推六二五,徹底臭了,以後不會會有人再光顧了,比黑惡勢力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