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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燕子燕管家

    一、公共收益被佔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欲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應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而房地產商將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經營使用權據為己有,典型的就是商品房外牆廣告、電梯廣告等。  

    二、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合同往往規定對於“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產權登記約定,要求買受人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對該約定中的相關比例提出任何調整主張。此條款剝奪、排除了商品房買受人依法享有的請求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三、未及時籤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如果沒有在約定時間簽訂購房合同,房地產企業可不用通知認購人,直接沒收其定金,並將房屋另售他人。購房者保證不以購房合同無法協商一致為由拒籤合同。此點限制了購房者日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進行平等協商的機會和權利,也加重了商品房買受人的責任。  

    四、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如測繪成果等)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而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卻在合同中預定了730日、360日或180日等期限。  

    五、違約責任不對等

    合同雙方應該是平等互利的,但房地產商提供的合同,使商品房買受人逾期付款須承擔的違約責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須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相當。根據房地產企業的合同,如果買房人逾期,買受人要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2.1的違約金,而房地產商逾期交房在100日內,房地產企業只需按日向買受人支付交付房價款萬分之1的違約金;如果超過100天,買受人可解除合同,出賣人應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六、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購房合同對於房地產企業的免責範圍除自然災害外,還包括市政配套引起的誤工、配合政府工作等諸多不甚明瞭的責任。房地產企業把第三人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加到買受人身上,實際上是減輕了自己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購房人沒有義務替開發商承擔風險。  

    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許多購房合同規定,購房者在前往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須與出賣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且事先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 2 # 彎弓射0麻雀0

    很多購房者已經習慣不看合同內容直接簽訂合同,一方面是由於對這方面知識的匱乏,抱著看了也看不懂的態度;另外一方面是對於不平等條約的習以為常,認為就算是找出了哪些是霸王條款,合同也不可能不籤,所以乾脆簽了了事。但是,這裡提醒大家,簽訂霸王條款是非常不理智的,可能會因此遭受金錢上的損失。那麼,購房合同裡的霸王條款常見的有哪些呢?

    一、公共收益被佔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欲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應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而房地產商將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經營使用權據為己有,典型的就是商品房外牆廣告、電梯廣告等。

    二、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合同往往規定對於“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產權登記約定,要求買受人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對該約定中的相關比例提出任何調整主張。

    此條款剝奪、排除了商品房買受人依法享有的請求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三、未及時籤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如果沒有在約定時間簽訂購房合同,房地產企業可不用通知認購人,直接沒收其定金,並將房屋另售他人。購房者保證不以購房合同無法協商一致為由拒籤合同。

    此點限制了購房者日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進行平等協商的機會和權利,也加重了商品房買受人的責任。

    四、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如測繪成果等)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而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卻在合同中預定了730日、360日或180日等期限。

    五、違約責任不對等

    合同雙方應該是平等互利的,但房地產商提供的合同,使商品房買受人逾期付款須承擔的違約責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須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相當。

    根據房地產企業的合同,如果買房人逾期,買受人要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2.1的違約金,而房地產商逾期交房在100日內,房地產企業只需按日向買受人支付交付房價款萬分之1的違約金;如果超過100天,買受人可解除合同,出賣人應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六、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購房合同對於房地產企業的免責範圍除自然災害外,還包括市政配套引起的誤工、配合政府工作等諸多不甚明瞭的責任。

    房地產企業把第三人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加到買受人身上,實際上是減輕了自己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購房人沒有義務替開發商承擔風險。

    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許多購房合同規定,購房者在前往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須與出賣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且事先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物業公司應透過招投標方式進入,而不是房地產企業指定。此外,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當的原則合理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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