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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省一級設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為按察使,正三品該機構的職能是司法和監察 第一,監察也就是監督官員的業績以及貪腐情況,可以檢舉屬地的各級官員,甚至是布政使(明代省一級最高行政長官,跟按察使是同僚,沒有統屬關係)但是,對於官員的監察,按察使只有檢舉權,沒有處置權和重新任命的權利第二,司法明朝只在省一級設立了按察使司,雖然下面有分巡的官員,但是一般情況下,真正審理案件的還是縣一級的縣令之類,一般的民事案件縣令就可以做主,稍微大一點的案件需要上報到按察使司審批,但是更大的案件,按察使司也無法處理,需要上報到刑部批准按察使司只能審批涉及到“徒刑”以下的案件,古代的徒刑就是流放,凡是涉及到流放及以上罪責的案件就需要報刑部批准了
明朝省級設立提刑按察使司其官按察使三品
該機構職能司監察
第監察
監督官員業績及貪腐情況檢舉屬各級官員甚至布政使(明代省級高行政官跟按察使同僚沒統屬關係)
於官員監察按察使檢舉權沒處置權重新任命權利
第二司
明朝省級設立按察使司雖面巡官員般情況真審理案件縣級縣令類般民事案件縣令做主稍微點案件需要報按察使司審批更案件按察使司處理需要報刑部批准
按察使司能審批涉及徒刑案件古代徒刑流放凡涉及流放及罪責案件需要報刑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