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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丘陵農機

    法定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透過,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業機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七條:“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鑑定的,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在製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透過) 三十六條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生產秩序。

    第三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時,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可暫扣留當事人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事故責任認定後立即歸還。扣留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應開具憑證。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農業部2011第2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2 # 藏區象鼻山特產

    一、事項名稱: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

    二、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三、實施機關:簡陽市農林局

    四、承辦科室:簡陽市農林局農機監理站

    五、服務物件:個人/法人

    六、法定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透過,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業機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七條:“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鑑定的,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在製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透過) 三十六條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生產秩序。

    第三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時,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可暫扣留當事人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事故責任認定後立即歸還。扣留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應開具憑證。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農業部2011第2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受理條件:1.簡陽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以外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的申請。

    2.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

    (1)事故各方中,必須有一方是農業機械;

    (2)事故必須是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因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3)事故發生後,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

    (4)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在道路以外;

    (5)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

    八、申請材料:1、農業機械事故各方身份證明2、農業機械行駛證及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證3、農機事故當事人生理、精神、人體損傷和事故農機行駛速度、痕跡檢驗和鑑定證明

    九、辦理流程:簡陽市農機監理站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農機事故認定,並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自查獲肇事機械和操作人後10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鑑定的,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農機事故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的,簡陽市農機監理站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農機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簡陽市農機監理站按規定出具農機事故證明,載明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農機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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