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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發生一件讓我難以接受的事兒,或者是不可思議,一位學弟跟我吐了苦水… ———前幾日就在臨近試用期結束的時候,我卻被談話勸退了,無奈當天我就辦理了離職手續。一時間有些回不過神,事實是,在我入職這家公司兩個月內所負責的每一項工作都在穩步的向好的方向發展。 我的這家公司負責的公司是網際網路營銷中的新媒體營銷 1,使用者線索數量,入職後2個月,環比增加237% 2,每個線索成本,目前降低3-10倍不等(渠道不同,下降程度不同) 3,分享,我把能轉變資料產出的方法全部都分享給了同組同事,因為他們確實不懂…… 最終,HR跟我說你沒有符合要求…… 不過對於我來說,這個事情不太能接受,因為畢竟這個學弟的能力我是瞭解的,對於資訊流投放來說,應該算是很資深了。出於情的方便,還是對這個公司嗤之以鼻,這中做法有點太沒道德了……;但是,換過來說,一個公司最大的支出,就是人員薪酬,那如何降低這個又讓公司跟得上社會的步伐?招聘高手來做兩個月大家學會了再卸磨殺驢?貌似還在真能起到為公司節省成本的效果,也幫助公司進步了,這看來,這招也是一個神來之筆。 所以這裡要問問大家了,這個事兒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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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詩夢零號鋪

    如果情況屬實,我覺得這個學弟完全沒有必要沮喪,因為能力是自己的,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有能力去哪都不怕。

    反觀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而做這種竭澤而漁的事情,其實很短見,前途有限,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是一件好事。

    不過話說回來,建議學弟還是要問明白自己被辭退的真實原因,以防下家面試的時候不好說。

  • 2 # 夢之初醒

    其實沒什麼,公司在實習結束被勸退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做的最好的,另一種是做的最差的。最差公司肯定不要,影響公司收入,最好不一定要,影響小主管前途和錢途,留下的都是中庸的。特殊情況遇貴人!

  • 3 # 職場三原色

    試用期被勸退的,至今我只遇到過一例,還不是真正的被辭退,最後只是換了一個崗位。

    當時我們的情況是,因為行業差距及個人學習能力、精力投入等原因,當時他的工作明顯做得很吃力,部門考慮後決定放棄他。他的教育背景及之前的工作經歷都很不錯,而且他本人的態度和人品其實也都挺好的,要放棄他特別可惜。好在我們是一家大型集團公司,集團旗下還有多家子公司,我幫他協調應聘到另外一家子公司去了。其後我還了解過,他在那邊還挺適應的。

    其實試用期淘汰人員是要有明確的績效標準的,在新人入職的時候就要簽訂試用期的績效標準,約定好沒有達成就淘汰。如果沒有這麼做,只是空口說新人試用期不合適,這是不合理的。

    所以當時我們也沒有做的很規範,如果淘汰他,是打算付一個月補償金協商解除的。而題主的情況,明顯不符合試用期不合格客觀條件,各方面指標都完成得很好,我認為題主還是要向公司討一個說法的,非要被冤枉成試用期不合適是挺委屈的。

    但還是要往前看,總結一下為什麼會馬失前蹄掉這個坑裡去了,下次避免,總結一下這兩三個月有沒有收穫,儘快找到下一家靠譜的公司。祝順利!

  • 4 # 來生Amelia

    問那麼試用期員工真的可以隨意辭退嗎,答案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為了讓大家瞭解的更清楚一點,我特地把這兩條給複製過來了,如下: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上是你需要get的法律知識,那麼如何把理論和實際想結合呢。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們先來看看單位都有哪些套路吧。

    No.1勸退

    對單位而言最有利的當然是讓你主動提離職了,他們的套路通常是這樣的,“你這兩個月表現都不盡如人意,所以我們公司可能不太適合你”,“你連續兩個月績效考核都是C,所以公司層面決定予以辭退處理”,“如果你主動提離職的話你的離職證明會比較好看,如果是我們辭退你的話離職證明就會寫“辭退”,對你以後找工作不利”等等。如果你本著“以和為貴”的理念或者對公司有著深厚的感情不想撕破臉,那麼你就順著HR的意思主動提離職就好。但是如果你想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No.2調崗

    調崗也是公司常用的手段之一。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No.3降薪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公司在聘用你時,曾經約定過崗位及薪酬,那麼,現在又要降職降薪就屬於違約行為。否則的話,可能就要被迫接受公司的出爾反爾了。你需要你需要準備的證據是:1.當初單位給你的offer或者薪資確認書;2.工資條;3.勞動合同。

    No.4舉證

    如果你還不主動辭職的話,就要進入“公司舉證”階段了,這個對於公司來說難度真的很大,1、他們要證明你已經明確知道這個崗位的錄用條件是什麼,譬如你簽字確認了;2、他們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需舉證“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員工自己簽署過的績效表格之類的,不是領導說不合格就可以了,譬如你簽字了一份你確認沒完成的績效表格。3.他們要證明因為你的過失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譬如你簽字承認了。這裡請注意,如果單位要以工作失職開除你,那麼所舉證的內容必須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如果只是些無關痛癢的小失誤單位並不能以此為理由開除你。如果上述條件都不符合,哪怕鬧到法院,基本上也是判用人單位輸的。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單位都不會樂意去打這種必輸的官司,所以他們一定會同意按照法律規定給你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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