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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eghk4829

    可以,不會作廢,但是要申請回美證。而且要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證,否則就回不了美國了!而且,不要耽誤你的打指紋,面談等一系列的事情,這些事情比你的離境(不管你是任何原因)都重要。  申請綠卡,法律術語叫做“境內調整身份”(Adustment of Status),與轉換身份不同。前者是指非移民身份轉為永久居民身份,而後者是指從一種非移民身份轉為另外一種非移民身份,如從F-1轉為H-1。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要在境內調整身份,首先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人在美國 申請人必須人在美國才能提出綠卡申請。雖然在申請時不必提出人在美國境內的證據,但應儲存有關證據,如I-94表、護照與簽證的影印件以備移民局查證。由於人在美國境內才能提出綠卡的申請,所以兩地分居的夫婦一般無法同時提出申請。比如說,丈夫在美國工作,透過職業移民提出綠卡申請,而此時妻子仍在美國之外居住。妻子就無法與丈夫同時提出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應在獲得綠卡之後,馬上提出所謂I-824申請,亦即請批准其綠卡的移民局有關部門通知美國海外領事館,準其妻子以綠卡身份與丈夫團聚。如果丈夫向美國移民局的分割槽中心提出綠卡申請,該中心直接批准其綠卡,丈夫應馬上寄交I-824申請。如果該中心將其綠卡申請轉到當地移民局辦公室,丈夫應在面談時即提出I-824申請,這樣可以節省不少時間。 應注意的是,丈夫與妻子結婚在前,丈夫拿綠卡在後。在這種情況下,妻子申請綠卡並不需要按照所謂的排期長期等待。從法律程式上講,丈夫在拿到綠卡之後才結婚的話,提出的是所謂親屬移民第二優先的申請,這要等待漫長的排期,而結婚之後才拿到綠卡,提出的申請為夫妻團聚(Follow to Join),所以不必等待排期。因此,在美國拿到綠卡後,如為自己的配偶申請綠卡,一定不要提出I-130的親屬移民申請,而是I-824申請。 以上的規定也適用於人在海外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二、申請人必須合法入境並保持合法身份 一般來說,在美國境內提出綠卡申請,申請人必須以合法簽證入境,並在居住期間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影響保持合法非移民身份的情況通常為逾期居留與非法工作。F-1的學生如果未能堅持全時上課,即被視為喪失學生身份。H-1的工作簽證持有者如果失去工作,或未能領取足夠的工資,也會被視為逾期居留。在這種情況下,都無法以職業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方式申請綠卡。只能離開美國到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但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逾期居留超過180天,離開美國境內後三年之內不得重新入境;逾期居留超過一年,則十年不準入境。 以上規定不適用於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亦即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對於這些人來說,只要它們合法入境,即便未能保持合法身份或曾經非法工作過,依然可以在美國提出綠卡申請。只是在等待綠卡期間不要離開美國國境,即便申請到所謂的“請假證”(Advance Parole),也不要貿然離境。因為一旦離境,可能就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得重新入境的限制。另外,如果符合所謂245I法律條款保護,即便非法入境,逾期居留以及非法工作,依然可以在美國境內提出綠卡申請。245I法律條款保護的規定甚為複雜,我曾在當時寫過詳細的介紹文章,在《世界日報》上刊登。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來函索取。簡而言之,凡在2001年4月底之前提出過親屬移民或職業移民甚或勞工證申請的人,如果符合移民條件,都可繳納一千美元的罰款,在美國提出綠卡申請。 三、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其它限制 首先,移民排期有名額才能提出綠卡申請。在職業移民方面,目前各類優先都有名額。申請人在勞工證批准之後,即可馬上提出綠卡申請。而親屬移民排期進展緩慢,要在排期到期之後,才能申請。有關排期的進展請注意美國國務院簽證辦公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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