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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潤金沙

    為討債而在債務人家吃、住是否構成犯罪還真不一定!還需看債務人的態度。簡略說明如下:

    第二、若討債人未經允許在債務人家吃、住的,或經債務人責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則涉嫌犯罪。討債人向債務人討債,只能通過採取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若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隨意在債務人家拿東西吃、強行賴在債務人家居住,情節嚴重的,那麼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3項和第245條第1款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若討債人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則可按尋釁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管理違法處理。

  • 2 # 大兵叔叔

    請問現在還有人敢這樣做嗎?

    自從掃黑除惡以來,除了電話催收以外,沒有人敢上門催收,更沒有人敢住到借款人家中以此逼迫借款人返還債務。

    遇到這種情況,借款人可以報警,因為討債人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和侵入住宅罪了,趁著在掃黑除惡這個關頭,這種行為會遭受公安機關的嚴厲打擊的。

    當然,這種事情也要辨別的看,如果是出借人跑到借款人家中要錢,沒有發生身體衝突以及尋釁滋事的行為,以及沒有限制借款人自由的,就屬於民事糾紛,設想一下,借款人已經把出借人逼到到借款人家中討要借款了,下一步估計是到法院起訴了。

    但是在借款人家中賴著不走,吃住的,如果借款人本人沒有反對,也不構成什麼罪名。

    但是還是建議在目前的大環境下,不要貿然到借款人家中,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 3 # 法律微言

    已經構成犯罪!構成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前提是被討債的人一直趕你走,而你卻不走。

    1.罪名概況

    非法侵宅罪,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犯此罪,還要從重處罰。

    這個罪如果是普通人犯,一共包括了兩種行為:

    其一,違背房屋主人的意願,非法進入主人的住宅;

    如果你在別人家討債,又吃有住,而別人多次要求你離開住宅的時候,你就要小心了,因為只要他一報警,你就可能因為非法侵宅被刑事立案。

    非法侵宅罪,源於憲法對公民住宅權的保護。《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在法律上,只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房屋,都能稱之為住宅。而且,住宅不強調所有權,只強調居住權,所以租房的也是住宅。而且,公寓式的商品房、獨門獨院的洋房、沒有圍牆的房屋,以及臨時的棚子、帳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稱之為住宅。

    而且,住宅不限於地上建築物,只要供人居住和生活的空間,也都能叫做住宅。有些漁民住在船上,這些船即是他們的交通工具,也是他們的居住地方,也能叫做住宅。開商鋪的小店,在開門的時候不是住宅,但是在關門後,只供家人居住,也算作住宅。

    3.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刑法有很多條文,都規定了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這其實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就是隻有嚴重的行為,才會要刑法來規制,其他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那麼非法侵宅什麼情況下,才算嚴重呢?

    其一,將非法侵宅作為手段,構成牽連犯。比如入室盜竊、入室搶劫、入室傷人,這樣的犯罪,主人肯定不會同意嫌疑人進入到房子的,所以他們為了實施犯罪行為,而侵入住宅,肯定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宅罪和其他犯罪的牽連犯,擇一重論處;

    其二,由矛盾糾紛引起,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發生口角或者民事糾紛,被非法侵宅。像那種在人家有吃有住,人家多次要求,還不走的,肯定屬於情節嚴重,雖然是為了要債,但是也不能以非法的手段來要債。

    其三,為了某種目的而侵宅,這種目的可以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可以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比如有些銷售上門推銷的時候,為了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賴在人家裡不走,又比如想要老闆漲工資,賴在老闆家裡不走。無論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只要侵宅,情節嚴重,都是構成犯罪的,比如多次去,長時間呆在別人家,多次要求不走,甚至跟主人發生口角,甚至動用暴力,那麼肯定就屬於情節嚴重。

    所以,即使是要債,這種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得通過合法的手段去實施,以這種侵宅的手段實施的要債,不僅債有可能要不來,人還有有可能被抓進去,得不償失。

  • 4 # 法鈴鐺

    即使是合法債務,如果情節嚴重,仍然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首先,這裡我們假定是合法債務,比如借錢、欠貨款等,如果是賭債等非法債務,那就報警,妥妥的趕走,現在正掃黑除惡,再來騷擾,繼續報警,輕的治安處罰,重的拉去判刑。但如果是合法的債務呢?可不可以就在債務人家呆著不走,吃住在人家家呢?答案是:不行。公民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可侵犯。雖然欠了錢,但債權人也不能去債務人家硬搶東西,在債務人家吃喝強住,否則社會秩序就混亂了,要法律要法院幹什麼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要公力救濟,而不是採取偏激的私立救濟。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用司法權力保護債權,幫助收回欠款。

    第二,如果強行在債務人家吃住,債務人報警,公安機關會進行勸阻,畢竟事出有因,一開始可能不會處罰債權人,但如果勸阻後還是不聽,繼續這麼幹,那就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尋釁滋事犯罪的表現之一,就是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而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所以如果嚴重影響債務人生活,勸阻不聽,那麼就會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第三,如果是僱傭他人去債務人家吃住,比如討債公司,他們的手段不太文明,如果鬧出嚴重的後果,更可能被認定軟暴力、惡勢力犯罪,對債權人來說更是得不償失。

    所以 ,採用去債務人家強行吃住的方式討債,往往會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只要是合法債務,不如採用法律手段,通過訴訟去要回欠款。

  • 5 # 熬出黑眼圈的貓

    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因為中國有一句古話:你先不仁,別怪我不義,所以大家覺得你欠錢不還,我到你們“鬧”那也怪不得我。

    那麼現實情況是什麼樣子的呢?你欠我錢,我一去你家找你要錢,你就報警,而且這樣的警,每年都沒有斷過。那麼他欠我錢,我去他家吃住,我構成犯罪嗎?

    先說一個例子,有一個收稻子的商人,他從農民手中收了稻穀,價格1萬元,但是他只給了5千元,因為他的資金鍊斷了,還有5千還不上了,賣稻子的農民上門找,沒辦法就在他家待著不走了,這時這個收稻穀的商人報警了。

    不管從法律還是道德上面來講,這個收稻穀的商人都是不對的,但是這個上門找的農民對嗎?要錢沒錯,但是那是商人的家,法律懲罰違法犯罪,同時對違法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要保護的,不能說,他違法了,他犯罪了,那麼法律就無視他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這個商人下了逐客令,那麼農民還是要走的,不走的話必然會吵鬧起來,警察要怎麼做呢?只能勸農民先離開,去走司法訴訟。

    因為就在農民去找商人要錢,商人不給農民進家,吵鬧起來這件事上,警察管不了商人欠錢的事,但是卻必須管商人報警的事。

    而商人欠錢的事情,他硬是不給,農民只能通過司法西訴訟的方式去解決,這才是合法的行為。

    上面這個案例,經常便是涉及到甲違法在先,為了達到合法的目得,關係人乙用另一種違法行為卻逼迫甲做出一種行為。其實乙的行為經常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但是通常情況下,警察還是同情借錢的人,而斥責欠錢不還的人。

    借錢人在欠債人家裡吃住,如果欠借人極力反抗、阻攔的話,一般民警是不會等到已經構成犯罪才去處理的,多次的出警,多次的勸阻不下的話,起碼的治安處罰可能會有的,但是即使這樣,公安機關在處理的時候也會十分慎重。

    所以說,借錢要慎重,實在要借,一定要寫借條。

  • 6 # 陳豪俊律師

    現如今的社會,追債是個老大難的問題,以前楊白勞和黃世仁到了現在身份是徹底進行了調換,欠債的是大爺,追債的是孫子。這個問題主要還是社會普遍缺乏誠信,個人的信用機制還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很多人會採取上門討債的方式,在很多時候,這個方式還是有效的,前提是欠債人是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的。對於沒有償還能力的人來說,要債方式已經不重要了。

    有一些存在賴賬的老賴,面對上門討債的行為,會採取惡人先告狀,先打電話報警,這種情況下不用擔心,只要事先準備好了欠條或者法院判決書等能有效證明債權債務的書面資料,警察並不會追究欠債人上門討債的行為,也會主動幫忙進行調解,要欠債人出具可行的還款方案。

    但是,上門討債不意味著可以強行在對方家裡吃住,畢竟法律對於私人住宅是要保護的,為了討債而上門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警察並不會進行處罰。但是強行留在欠債人家裡吃住,對方再報警的話,警察則必須進行處理,輕點是進行批評教育,勸離。對方再狠一點還有可能要求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

  • 7 # 刑法的趣味

    在現在大部分人來看,欠債的才是大爺,出借的得小心伺候著他們還錢。何至於此?原因還是多方面的。世風日下?人心不古?自有其說。

    討債也要合法的

    不過我們作為吃瓜群眾,在看待這些事情的時候依然要注意秉持兩個原則,即欠債不還是違約甚至違法,而討債也要用合法的方式進行。像題主所述的債權人為了討債在債務人家吃、住不走,債務人自知理虧忍了便罷,如若債務人忍不了報了警,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債權人的行為的確會涉嫌相關的犯罪。欠債和討債當分別看待。

    債務人欠債,侵害的是債權人合法的債權,這屬於民事領域的內容,一般而言不是犯罪;而債權人為了討債賴在債務人家裡不走,侵害的則是債務人的住宅權利和對住宅管理、控制的自由,可能會涉嫌犯罪。前述兩種利益無法混同,必須分別處理。

    債務人欠錢不給,債權人可以依法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而債權人賴在債務人家裡不走,債務人可以報警,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為了討債賴在債務人家不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該罪的行為方式就表現為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即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非法侵入),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合法進入但拒不退出)。

    討債雖說是正當的,但只是行為人侵入債務人住宅的動機,而動機與構成犯罪無關。討債的動機更多表現在量刑時作為一個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另外,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結語

    總而言之,諸位不必悲嘆曰:欠錢的才有理,欠錢的才是大爺。遇到欠錢不還的老賴,要以正對不正,而不是賴對老賴。以後國家對於這些老賴的管制會越來越嚴,出發會越來越重,請拭目以待。

  • 8 # 長安法律人

    這裡有個案例,因為在別人的葬禮上播放歌曲《好日子》,這是起首例定性為“軟暴力”案件,其團伙首腦張某被以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軟暴力”犯罪法律規定及表現形式

    去年以來,兩高出臺了《關於“軟暴力”刑事犯罪的意見》對軟暴力作出了明確界定:

    “軟暴力”是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鬧事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與明火執仗的暴力不相同,但是造成的後果與傳統暴力相同。

    意見中規定了“軟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即“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派人駐守等方式。

    因此,為了討債而在債務人家裡吃住符合軟暴力犯罪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具體表現形式,如果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則很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等犯罪。

    討債要通過合法方式進行

    權利要通過合法方式實現,如果確實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通過審理判決債權人勝訴,那麼債務人到期不還,債權人就可以向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有限制高消費、拉入黑名單等等一系列方式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套路貸等借款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借款存在套路貸等方式則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涉及到套路貸犯罪也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物件。

    存在套路貸或違法索債要立即報警權

    正常的民間借貸應當按時歸還,權利應以合法方式維護,但是若發現存在套路貸以及通過威脅、辱罵、跟蹤、暴通訊錄、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借款的一定要立即報警。

    結語:近年來套路貸以及各種暴力催債等犯罪行為越來越多,國家已經加大打擊力度嚴懲此類犯罪,所以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正常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一定要按時歸還,否則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9 # 雲南夜明珠

    己經構成犯罪了,法律規定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構成犯罪,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過去的一個同事夥同刑滿釋放人員到債務人家裡唱歌、放鞭炮、打砸物品,最後定性為黑社會組織,判刑20年。

    其實討債不用進到屋裡,可在他門口架設音箱裝置,不間斷播放老賴欠錢不還,把他的名聲徹底搞臭,不涉嫌誹謗不犯法。

    最後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法律不會維護老賴,只會維護債權人,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 10 # 飛哥闖江湖

    這要是在歐美,是可以行使無限自衛權的。負債人真客氣,還給吃給住。

    本來負債人的問題別把事情搞到不可調和的地步。一個110就教這種催收做人。

    沒事多看看書,書上會教你如何使用正確的催收方式。

    別一天天自以為我是債權人我有理。有理還得有法可依。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怎麼看待鞠婧禕在《我要這樣生活》裡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