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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流浪的牛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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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laytonma
我個人理解,這種遺囑是附帶條件的遺贈,應該是整體生效。在媳婦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有限制性,即媳婦如先改嫁則遺贈的條件不成立,拿不到房子。但在繼承手續完成以後,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無權再對後面的事情產生約束,婚姻是人身自由,他人不能限制,房產是也媳婦個人所有,不能侵犯。
當然可以預見的是,婆家肯定會鬧,法院為了社會穩定有可能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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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北神人
不生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意思是不受他人干涉。自己真實意願想嫁給誰就嫁給誰,想結婚就結婚,想離婚就離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也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你這樣以婚姻為捆綁。進行遺產掙,那麼就屬於干涉婚姻自由是違法的。既然遺囑違法,那麼當然也就是不生效了。
任何協議,遺囑條款。合同如果當中有違法的內容,這份遺囑就無效。所有的合同和遺囑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才能產生效力。如果有違法的內容,違法的部分無效,合法的部分繼續有效。你這條兒讓其不能改價就屬於干涉婚姻自由。屬於無效內容當然也就不生效了,那麼你財產贈給他還是有效的。所以說你這份遺囑會導致兩個結果人財兩空,也不能限制人家改嫁,又把財產給了人家。所以說離這樣一份遺囑,只得不償失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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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區一隻貓
法律上遺囑是無效的,但是兒媳並非法定繼承人,如果想得到房子,就只能放棄自己的權利,這個還需要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認可,否則,一旦兒媳違約,其他人完全可以以此理由要求返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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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紙家書
不生效。或者說,這份遺囑屬於無效遺囑。
為什麼遺囑無效?這裡用《民法典》規定的兩條解釋一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遺囑屬於民事行為,所以,遺囑中可以附加條件,並且條件不得違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題主描述的這份遺囑,屬於“附條件”遺囑:以兒媳婦不得改嫁作為繼承的條件。但是,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很明確:婚姻自由,公公不得干涉兒媳有關再婚的選擇。
所以如此附條件屬於無效行為。相應的,遺囑無效。
兒媳婦能繼承公公房子麼?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兒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範圍,所以兒媳婦大機率情況下是不能繼承公婆遺產的。
但在一種情況下,兒媳婦是完全可以繼承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如果兒子過世、兒媳婦又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兒媳婦將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公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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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律師的法律空間
首先,我們先來看關鍵詞,第一個關鍵詞就是改嫁,那麼改嫁的前提就是已經喪偶,該媳婦已經和自己的丈夫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了,他她是一個自由人。
其次,第二個關鍵詞遺囑的效力,遺囑生效的前提是不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限制媳婦改嫁違反了最新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所以就針對這一條是無效的。
另外,這個問題裡面的關鍵點是限制媳婦改嫁的遺囑生效嗎?那麼這個時候我們看的是第三個關鍵詞,關於遺囑的生效,那麼這個遺囑的內容裡面我們從第二段可知這個條款是無效的,但是,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也就是說,這個遺囑可能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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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零夢幻1
限制改嫁條款肯定是無效的,爭議的重點是,到底整體無效還是部分無效,如果認為整體無效,那麼兒媳可不可以透過自願接受的形式使其生效。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整體無效,因為這是一個附義務的遺囑,義務既然不合法,那麼整體應該不生效。比如說兩人簽訂贈與協議,如果對方替其殺了某人便贈與鉅額財產,這就是附義務的贈與,但是義務是非法的,無效的,這個協議就是整體無效的,不能認為贈與行為有效,附的義務無效。但是記得以前有個案例,判決結果是部分無效,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支援,我一直不是很贊同的。下一個問題,如果兒媳自願接受這個義務,能不能繼承遺產?我認為是不可以的,雖然雙方自願,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意思自治優先,但是後期如果兒媳反悔,違反約定義務,改嫁了,是沒有任何監督和有效限制的,法律不可能進行這樣的限制,最終結果又成了部分有效。所以,作為老人的法定繼承人,應該主張遺囑全部無效,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其實,如果請個律師,完全可以進行合法規避這種爭議,比如遺囑不要寫限制改嫁,應該寫成遺產由某人或者某組織代為管理,每年支付兒媳多少的生活費,直至其改嫁為止。如果有房產,那麼就寫房產歸某人或某組織所有,但是給與兒媳居住權,直至其改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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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soliya1003
可以規定改嫁後取消繼承權,但是不能限制人家婚姻自由!
當然,其實你即使費盡心機以改嫁之後剝奪繼承權為前提不想人家改嫁,估計也不能如你所願,因為人家可以找男人就不登記啊,不登記你怎麼限制別人!
所以要嘛就徹底不給,要嘛就別想著用這種不合人情不合法律的條條框框限制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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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祥光哥
你繼然要改嫁還有哪裡來的遺囑生效,兒媳婦在家沒有改嫁情況下,做為家中長輩許諾遺囑財產給兒媳,問題是兒媳不改嫁在家遺囑才有生效,如果你任性妄為非改嫁不可,什麼遺囑財產有可能一點都無給你帶歨,不單遺囑財產無好給你,甚至還需對你上道德教育課,才能使你認識到做人懂得珍惜愛情來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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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囖一囖
這個問題需要分兩個部分來看:一是兒子在世,那麼這個遺囑就是個部分有效遺囑,有效部分是財產分配。二是兒子去世,那這個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兒媳遵守則可獲得財產,不遵守即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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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無效,按照法律,婚姻自由,不容許限制
當然如果在遺囑裡有財產類分配,可以變相限制其自願不改嫁
直接限制的條款,違法違規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