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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靖哥兒

    答: 一、 在院長領導下負責本院醫療糾紛、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並透過對事故的鑑定提出醫療工作改進意見。

    三、 鑑定小組接到申請後,應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審閱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有權要求有關科室提供材料和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

    四、 鑑定小組成員與醫療事故有利害關係者,鑑定小組組長有權要求其不參加鑑定。

    五、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鑑定小組報告。各種有關的原始資料和實物(如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的器械和剩餘藥物)等,應立即封存,交鑑定小組,未經鑑定小組組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呼叫。凡因有關資料被塗改、隱匿、銷燬,實物被丟棄或毀損而影響鑑定的,鑑定小組有權按規定作出醫療事故的結論。

    六、 鑑定小組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對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為準繩,根據醫學科學原理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和事故的性質、登記、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的明確結論。鑑定結論必須經鑑定小組2/3以上成員透過,由鑑定小組書面通知有關科室或人員。

    七、 本院鑑定小組作出的鑑定結論,在不需上級鑑定委員會審議和須經上級鑑定委員會審議其結論相同時,該結論作為醫院對責任人處罰的依據。結論不同時,以上級鑑定委員會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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