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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6759068971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十,隆冬時節。有人在南京三牌樓的雪地上發現了一具無名男屍,趕緊報案。經上元縣知縣的初步勘驗,死者身上有多處刀傷,髮辮被砍斷,現場還遺有一把篾刀。顯然,這是一起殺人命案。

    由於死者身份不明,兇手不知所終,兩江總督沈葆楨便飭令營務處的洪汝奎負責破案。洪汝奎領命,安排他的手下、緝捕委員胡金傳偵查、訪拿殺人兇手。數日後,胡金傳逮捕了妙耳山的僧人紹宗、火夫張克友與屠戶曲學如三人,稱他們就是三牌樓命案的兇犯。胡金傳還帶來一個叫做小庚的瓜子小販,說他是目擊證人,初九夜裡在三牌樓看到死者躺在雪地上,旁邊還站著三個人,正是紹宗、張克友與曲學如,其中一人還惡狠狠警告小庚莫要多管閒事。

    洪汝奎當即委派候補知縣嚴坤、胡金傳同堂審訊嫌犯。經嚴刑拷打,紹宗、張克友、曲學如供稱,三人因為貧困圖財,合謀殺死了販豬的外鄉人薛春芳,篾刀是張克友用過的兇器。

    看來這起命案似乎已經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緝捕委員胡金傳破案堪稱神速。按照程式,案子最後上報到兩江總督沈葆楨那裡,沈葆楨作出批示:將“兇手”紹宗、曲學如就地正法,梟首示眾,張克友因為先行認罪,得免一死,被割去右耳,刺字遞迴原籍。

    時為光緒四年二月中旬,一起驚動了總督大人的人命案,從發現到結案,前後只用了兩個多月的時間。從疑犯認罪到正法伏誅,則不過數日時間。

    在喧囂的南京城,三牌樓命案曾經引起街頭巷尾的議論,並上了《申報》的版面。但結案之後,慢慢便被人們遺忘了。

    直到數年之後,光緒七年閏七月,金陵保甲局抓到一名叫做李大鳳的竊賊,這竊賊為立功減刑,供出幾年前他的表弟朱彪被週五、沈鮑洪合謀殺害的情節。官府立即緝拿周、沈歸案,分別訊問,二人供出的結果讓辦案的官員大吃一驚:週五、沈鮑洪合謀殺人的時間、地點、情節,都跟光緒三年的三牌樓命案高度相似。

    莫非四年前那個被殺害的所謂“薛春芳”,與本案受害者朱彪是同一個人?換言之,四年前伏法的紹宗、曲學如原來是被冤殺的?

    這時候,曲學如的家族也糾合了五十餘人,跑到兩江總督衙門上訪,稱曲學如當年是含冤而死的。此時的兩江總督已換成劉坤一,他委派了江寧布政使梁肇煌、鹽巡道德壽、江寧知府趙佑宸等官員審理案件。經提審案犯、補傳證人、隔離嚴鞫,這起發生在四年前的三牌樓命案的真相,終於撥雲見日,顯露出來:原來,朱彪與週五、沈鮑洪素來相識,因為朱彪誘姦了週五拐來的女子劉王氏,又與沈鮑洪誘拐來的妻子趙高氏通姦,周、沈二人心中氣憤,便在光緒三年十二月初九三更時分,將朱彪騙到三牌樓雪地上砍死。次日被人發現的死者“薛春芳”,其實就是朱彪。

    四年前,領命訪拿兇手的緝捕委員胡金傳急於破案,又苦無線索,便指使瓜子小販小庚指證紹宗、張克友、曲學如三人為殺人兇手。三個人熬不過官府的嚴刑,只好畫押認罪,虛構了殺人的情節,胡扯出一個“薛春芳”的人名。

    三個無辜的草民,莫名其妙地被認定為殺人兇手,竟毫無辦法洗雪自己的冤情。這樣的司法機制,何其荒謬!細細究來,我們會發現大清國的司法制度中存在著致命的缺陷:首先,緝捕委員居然可以參與司法審判,這是典型的“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清朝的這一制度設計,遠不如宋代司法制度合理,在宋代,緝捕官不可以參與推勘,他們的責任只是抓捕到犯罪嫌疑人,至於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該判什麼刑,他們是不允許插手的。

    其次,清代司法雖然設定了一套繁複的複審程式,一宗命案經縣衙初審後,還要知府、按察司、督撫複審,最後還需要中央刑部複核,但實際上,複審的程式往往只是走過場,形同虛設。比如三牌樓命案,其實只經過嚴坤、胡金傳兩級審訊,其他負有複審責任的機構,只是在結案報告上掛個名而已。案子上報到兩江總督那裡,沈葆楨也沒有複審,便飭令將案犯就地正法。

    再次,即使層層走完複審的程式,也未必能夠及時發現冤情,因為清代的地方不設專職的司法機關,更無專業的司法官,一起刑案的複審,通常是督撫委派行政官員負責審訊,甚至連營務處這樣的軍事機構也參與審判。這些非專業“法官”缺乏司法訓練,難免“葫蘆僧斷葫蘆案”。這又是不及宋朝的地方,宋代的州一級,一般均置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每一個法院都配置若干專業的法官,叫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

    最後,清代對死刑犯的處決,按正常程式需經刑部核准,但在晚清鎮壓太平軍的過程中,地方督撫獲得了“就地正法”的權力,可以繞過刑部,先斬後奏。“就地正法”雖然有利於地方當局組織“嚴打”,維持秩序,但也給濫殺無辜開了方便之門。儘管我們不應對刑部複核的程式抱太高期望,但三牌樓命案中的紹宗、曲學如顯然就是死在“就地正法”的制度上。當時的《申報》評論說:“苟由地方官,則諮題候覆,然後行刑,斷無訊定之日去正法不過數日之理。”

    所幸清朝的司法制度尚未完全泯滅官員的良知。在週五、沈鮑洪二人供出殺人真相之後,江蘇地方當局並沒有包庇原審官員、掩蓋真相、棄冤死者的冤情於不顧。兩江總督劉坤一立即奏請將胡金傳暫行革職,歸案訊問,又致信已經升任兩淮鹽運使的洪汝奎前來江寧協助調查。由於劉坤一認為洪汝奎只是受到胡金傳的矇蔽,並非有心製造冤獄,北京的御史又對劉坤一提出彈劾,認為“此案曲學如、僧紹宗之死,由洪汝奎鍛鍊而成。該督上下其詞,顯欲卸罪胡金傳一人,意存偏縱”。我們知道,歷代中,清代的臺諫系統是最為軟弱的,但御史的設定,畢竟對行政官的權力構成了一定的制衡,也使得清朝的行政與司法有了一些微弱的自我糾錯功能。

    在朝野輿論的壓力下,光緒七年十二月初八,清廷諭令刑部侍郞薛允升赴江寧徹查三牌樓命案。薛允升是專業的司法官,他到達江寧後,為保證獨立性,謝絕了地方官接待,閉門查案,調閱案卷,提審案犯、證人,一一剖清案情疑點,最後證實三牌樓命案確係週五、沈鮑洪所為,鐵證如山,再無疑問。薛允升即回京城覆命。

    次年二月二十九日,江寧方面奉上諭,判週五、胡金傳斬立決,判沈鮑洪絞立決;洪汝奎與嚴坤革職,發配充軍;沈葆楨因已去世,免議其罪;其他負有責任的官員也分別交部議處。

    三牌樓命案至此真正結案。卻不知冤死的紹宗、曲學如地下能否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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