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奧委會的規定 國際奧委會在新出版的奧林匹克憲章(1995年6月版)第48條醫務條例規定: (1)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醫務條例,其中須規定禁止使用興奮劑,決定禁用藥物和禁用方法,確定已透過考核的實驗室名單,提出參賽運動員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制定違犯上述醫務條例的制裁條款。 醫務條例還須包括與運動員醫務監督有關的條款。 (2)國際奧委會主席任命一個醫學委員會,應有下列職責: a、詳盡闡述國際奧委會的醫務條例,並提交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批准。 b、在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指導下,貫徹國際奧委會的醫務條例。 (3)醫學委員會的成員在奧運會上不得以任何醫務身份為其國家奧委會代表團工作;也不得參與其各自國家奧委會代表團有悖於國際奧委會醫務條例的討論。
2·國際單項運動協會關於興奮劑的規定 以1996-1997年國際田聯規則為例,其第55、56條規定(節錄): (1)使用興奮劑是違反國際田聯規則的行為,應嚴格禁止。 (2)下列情況被視為違反禁用興奮劑的規定: a、在運動員身體組織或體液中發現存在某種禁用物質。 b、運動員使用或利用某種禁用技術。 c、運動員承認使用了或利用了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技術。 (3)在其它方面違反規定: a、運動員未能或拒絕按照負責官員的要求進行興奮劑檢查,將被視為違反興奮劑檢查規則,並將受到規則第60條所規定的處罰。 b、任何幫助、唆使別人或承認別人、幫助別人使用禁用物質或禁手技術的人,均違反了禁用興奮劑的規定,應按規則第60條處罰。如果該人不是運動員,理事會可以在許可權之內給予適當制裁。
3·亞運會的有關條例 以1996年第3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為例,在運動會有關條文中專門就禁用興奮劑作出了規定。 (1)所有參加本屆運動會的運動員應遵照亞奧理事會醫學委員會的規定,接受 興奮劑檢查。 (2)拒絕興奮劑檢查或被發現服用興奮劑的任何運動員,將被取消比賽資格。如果這個運動員是集體專案比賽中的一個隊的成員,這個隊將以棄權該項比賽論處。 隊內有一個成員被除名以後,這個隊不得再參加比賽,但其餘成員可以以個人身份進行比賽。 (3)根據亞奧理事會醫學委員會的提議,由亞奧理事會執行局收回獎牌並給予其它處分。
1·國際奧委會的規定 國際奧委會在新出版的奧林匹克憲章(1995年6月版)第48條醫務條例規定: (1)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醫務條例,其中須規定禁止使用興奮劑,決定禁用藥物和禁用方法,確定已透過考核的實驗室名單,提出參賽運動員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制定違犯上述醫務條例的制裁條款。 醫務條例還須包括與運動員醫務監督有關的條款。 (2)國際奧委會主席任命一個醫學委員會,應有下列職責: a、詳盡闡述國際奧委會的醫務條例,並提交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批准。 b、在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指導下,貫徹國際奧委會的醫務條例。 (3)醫學委員會的成員在奧運會上不得以任何醫務身份為其國家奧委會代表團工作;也不得參與其各自國家奧委會代表團有悖於國際奧委會醫務條例的討論。
2·國際單項運動協會關於興奮劑的規定 以1996-1997年國際田聯規則為例,其第55、56條規定(節錄): (1)使用興奮劑是違反國際田聯規則的行為,應嚴格禁止。 (2)下列情況被視為違反禁用興奮劑的規定: a、在運動員身體組織或體液中發現存在某種禁用物質。 b、運動員使用或利用某種禁用技術。 c、運動員承認使用了或利用了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技術。 (3)在其它方面違反規定: a、運動員未能或拒絕按照負責官員的要求進行興奮劑檢查,將被視為違反興奮劑檢查規則,並將受到規則第60條所規定的處罰。 b、任何幫助、唆使別人或承認別人、幫助別人使用禁用物質或禁手技術的人,均違反了禁用興奮劑的規定,應按規則第60條處罰。如果該人不是運動員,理事會可以在許可權之內給予適當制裁。
3·亞運會的有關條例 以1996年第3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為例,在運動會有關條文中專門就禁用興奮劑作出了規定。 (1)所有參加本屆運動會的運動員應遵照亞奧理事會醫學委員會的規定,接受 興奮劑檢查。 (2)拒絕興奮劑檢查或被發現服用興奮劑的任何運動員,將被取消比賽資格。如果這個運動員是集體專案比賽中的一個隊的成員,這個隊將以棄權該項比賽論處。 隊內有一個成員被除名以後,這個隊不得再參加比賽,但其餘成員可以以個人身份進行比賽。 (3)根據亞奧理事會醫學委員會的提議,由亞奧理事會執行局收回獎牌並給予其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