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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月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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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輝哥聊影
大千世界聽我說,一名歷史領域的創作者,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春秋列國中,楚國滅國置縣,開創了中國古代設縣的先河。研究春秋時期楚國縣制,對於深入探討 中國縣制的起源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春秋時期楚國不分封,而採取縣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可以說,中國古代官僚制的萌芽也源於楚國的縣制。雖然楚國的縣制還不完善,但是它為戰國、秦漢以後以郡縣制為地方政權組織形式的形成 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一、楚國首創縣制將縣的起源定在春秋時期,這一研究結論,基本上已成為史學界的共識。春秋時期何國最早設縣,這一問題在史學界基本達成一致認識:首推楚國。這是前人早已論及的。楚國設縣從滅國開始,關於楚國滅國為縣之制,
清人洪亮吉有系統的論述:“《秦本紀》孝公十二年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凡四十一縣。
《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然其制實自楚創始之。
說明春秋時期楚最早設縣。
關於春秋時期楚國最早設縣,今人也有論述。
羅運環先生認為:縣制之所以最早產生於楚國,當基於兩種因素。
其一與楚武王時周人分封制失敗有關。分卦製為周人鞏固新佔領的地區曾起過無 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中央王朝的衰微,諸侯日強而尾大不掉。至楚武王時,周人的一統天下竟成 四分五裂的局面。這不能不對楚武王廢除分卦制產生重大的影響。其二,自西周以來,周人視楚為蠻夷之邦,而楚則聲稱“不與中國之號諡”(熊渠 語,見《史記•楚世家》)。另外,楚武王既始稱王, 也就效仿周王朝的規模,建立“諸侯”,以示分庭抗禮。楚本甚少中原諸國那種“周禮”的約事,更不願採用那已弊端敗露的分封制。在這種情況下, 楚國最早出現新的縣制,則是一種必然的結果。二、滅國置縣設尹春秋初期的楚國,從一個“簞路藍縷”、“土不過同”的子爵小國,到春秋中晚期問鼎中原、“楚地 千里”的南方大國,短期內的飛躍發展,楚國君臣 舉賢任能、勵精圖治、奮發向上的精神和較統一的 政治結構、和諧的民族政策固然是重要的,在不斷吞併和蠶食鄰近小國,滅國後打破陳規,不再實行分封制,推行置縣治民、加強統一管理也是其迅速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楚國置縣是從滅亡鄰近小國開始的。
顧炎武說:“春秋之世,滅人之國,固為已縣”。顧氏的說法與春秋時期楚國的國情最一為致。可以說,滅國置縣是春秋時期楚國的一項基本國。
春秋時期楚國滅國置縣之後就要派官吏去管理,這個主管官在楚國叫做尹或者叫做公。
《左傳 •莊公十八年》載:“初,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 杜注云:“權,國名。南郡當陽縣東南有權城。後 鬥緡以權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 之”,杜注云:“那處,楚地,南郡編縣東南有那口城。
三、楚縣的性質第一,春秋時期楚國的縣均設於邊境,具有軍事重鎮性質,同時也具有地方行政組織萌芽的性質。第二,春秋時期楚國滅國之後,由楚王派遣縣 尹、縣公對各縣進行治理。意味著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萌芽。第三,春秋時期楚國縣公、縣尹不實行世襲制,亦不限於楚族人,因此,楚國縣制具有中央集權政治的性質。綜上所述,大千世界聽我說認為,春秋時期楚國縣制的性質並不是“根本不同於戰國、秦漢以後的郡縣”。 而是基本與戰國、秦漢以後的郡縣相同。春秋時期楚國縣制並不完善,但是它為戰國、秦漢以後郡縣的發展與完善奠定了基礎,提供了藍本和發展的模式。正如前引顧頡剛先生所說:“(楚縣)是完全打破封建制度的秦始皇的郡縣制的先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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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國建立的權縣,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縣。
在春秋時期,由於複雜的族群軍事地緣,使楚國分封伊始就面臨強烈的生存壓力,從而迫使楚國不斷調整自身社會結構,建構族群認同,推行封建制,最終逐步建立"縣"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因此,楚國縣制的興起是在族群軍事壓力下社會結構調適的結果。(見《左傳·莊公十八年》追述楚武王克權以後,"使鬥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之"。)在春秋時期,楚武王在攻克權國後派鬥緡以"尹"的身份治理權地,從而權國成為楚國的一個縣。"尹"是楚國治縣之官,所以"權"當為楚縣。楚武王於公元前740年至公元前690年在位,可見楚國有縣應早於公元前690年。
由於各國縣的規模不整。齊國的縣有的人口9000家,晉國的縣有10000家,楚國的縣規模超過前者。縣制建立在被消滅的弱小諸侯國的領土上,因其原來的領土大小不一,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縣規模自然參差不齊。再有就是各國縣制的規定有差別。楚縣直屬中央,其軍賦的政收歸於國家,縣的首長稱縣尹,或縣公,並且可以隨時任免調遣。晉國的縣屬於卿大夫的封邑,由於擴土戰爭中晉國將所吞併的小國賜予功臣的做法相關。在縣之下還有更為深層的基層組織劃分。縣下設鄉或丘、州之類行政單位,最小的基層行政劃分為“裡”。
縣行政組織的建立,在春秋還處在發展過程之中,“縣”這一行政組織的區域劃分,為戰國時期各國實行的中央集權政治統治奠定了基礎。戰國時期各國在變法後大都實行了縣制。戰國的縣制是在春秋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戰國時代,郡、縣作為各個集權的封建國家的基本統治組織,其長官由國君隨時任免,不再世襲,併發給俸祿,不食封邑。其行政和軍事也由國君直接命令指揮,並加以考核。郡、縣地方制度的普遍建立,便利了國君的集中統治。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國君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