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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南王國棟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二級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了。中國實行的是刑事公訴制度,因此,即便是當事人已經達成民事和解,也不影響公訴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說犯罪記錄,只要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就會有犯罪記錄,而且這種記錄是伴隨終身。

  • 2 # 峰滑雪月

    不僅僅是有犯罪記錄這麼簡單,接下來你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有規定,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因為你和對方經派出所調解達成和解,對對方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並取得對方的諒解,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大機率會被判處緩刑,在你的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進行社群矯正。根據《社群矯正法》的相關規定,你在緩刑考驗期要服從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司法所)的管理,定期報到,參加學習和公益活動等等。

  • 3 # 生薑阿阿姜啊

    因為已經選擇報警處理了,而且是由警方進行調解,對方才選擇同意和解(就算雙方選擇私下解決,只要報警了,立案記錄也會一直存在)。

    說白了,就好比去銀行存錢,不管是人工服務還是機器服務,只要選擇去銀行存錢,就會有存入金錢的記錄,基本上就是這麼個理。

    對方已經報警,警方出警後,就會有出警記錄;取證會有取證記錄;詢問(傳喚)會有詢問記錄;拘留會有拘留記錄;抓捕會有抓捕記錄等等。不然報警幹什麼,肯定是一方受到了生命威脅,需要警察進行救助。

    怎麼樣不會有所謂的“犯罪記錄”。把人打了,自己後悔了,在對方沒有進行報警的前提下,與對方進行和解,賠償對方一定的費用,對方接受賠禮道歉,這個事情就算過去了,就算沒有發生。

    一旦對方被打,選擇報警,警方就會立案,根據受害人的傷勢程度,對犯罪人進行治安或刑事處罰。哪怕是雙方報警事後選擇和解,打人者的“行兇”記錄也不會隨之消除。曾經毆打他人的記錄,會伴隨打人者“終身”記錄在案。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千萬不要主動動手去隨意毆打他人,更不要被打了“一下二下”就“奮勇反擊”。

    不要害了自己不說,也害了孩子的將來,更害了親戚家人。

    提個醒:不要覺得治安處罰不像刑事處罰那麼嚴重,感覺無所謂。等自己孩子(想當人民警察,是孩子從小的夢想)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親戚家孩子考公務員/事業單位時候就知道有沒有用了(無犯罪證明,是沒有犯罪記錄,有個備註治安處罰記錄。名額就那麼幾個,競爭壓力很大)。

  • 4 # 紅與黑的美好時光再現

    雖然經派出所調解已簽訂和解協議書並賠償,但打人致輕傷1級,已構成刑事責任,不僅會立案,而且犯罪記錄也不會清零,但量刑時只要不翻供,可以從輕處罰。

  • 5 # 東方紫柏風

    致人傷輕傷一級,已經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雖然與被打的一方達成諒解,這只是積極賠償受害方,在將來的刑事處罰中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量刑酌減,但依然會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運氣好的話可以緩刑。比如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這樣就不用去蹲監獄了,每個月按照要求去戶籍地司法局(所)報到一次,參加學習和勞動,一年以後表現可以,就算服刑期滿自由了。

    法院在判決坐牢多久的同時,還會同時處於數額不等的罰款。

    根據中國規定,成年人犯罪被法院審判並判處哪怕是一個月拘役的,都會在檔案裡記錄儲存,伴隨你一生,影響幾代人的入黨,提幹,參軍,升學等等。

  • 6 # Yzg777

    我長期在深圳基層派出所辦案,我知道這類案件不同處理方法的時間軸線,我來簡單說說。

    故意傷害:傷害他人身體,並且主觀上是故意。

    故意傷害傷害等級:輕微傷,輕傷(一級,二級),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處罰分類:傷情評定為輕微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傷情評定為輕傷、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處理。

    問題所說打人致輕傷,是輕傷一級,傷害程度重過輕傷二級,是《刑法》處理範疇。

    在2000年前後,社會治安不好,這樣的故意傷害案件比較多,為節約執法、訴訟成本,檢察院許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促使涉事雙方達成和解。那些年輕傷案件和解的很多,公安機關並未對調解好的案件立案,除非被害人拒絕調解,或者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這時間段,很多輕傷案件沒有立案,所以查詢起來沒有案底。

    後來,隨著社會治安逐步好轉,對執法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為了迎合深圳法治化建設,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的案件,公安機關都要如實立案,是否逮捕,取保候審、起訴判刑,由檢察院、法院裁定。

    但不管是2000年左右還是現在,傷情達到重傷以上的,公安機關都全部立案,將案件上行交檢察院、法院處理。

    輕傷、重傷案件,肇事方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對獲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極大幫助。獲得被害人諒解的輕傷案件,很大可能在檢察院階段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審,以致後來不起訴。

    但要更正提問的是,公安機關對輕傷案件不參與調解,如果涉事雙方要自願和解的,可以提供場所、人員支援。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重傷以上的案件一律不許涉事雙方和解,除非到了檢察院、法院審查階段,並出具了建議書。

    從上述可以看出,現在打人致輕傷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公安局機關不會撤銷案件,還是有立案,或者說有案底,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符合查詢條件的話在公安機關可以查詢。

  • 7 # 成功的眼睛

    賠償後,過了幾年有受害人覺得錢少了,說是公安機關強迫寫的諒解書?還有嫌疑人覺得錢賠多了,高公安機關的!大千世界什麼樣的人都有。而且,公安機關只要立了案,把人關了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以後就算出了什麼事,追責也和辦案民警沒有什麼關係!

  • 8 # 貝姐帶你玩

    首先,輕傷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刑事案件是要走程式,經檢察機關起訴,法院進行訴訟等程式。

    其次,和解只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屬於量刑範疇。

    定罪與量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取得被害人諒解只是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條件。舉個例子,如果甲把乙打傷,如果什麼都不做,既不取得被害人諒解,也不積極支付醫療費,按照規定判七年,但如果做了這些事,可能會判三年或緩刑。

  • 9 # 北國之狐

    輕傷了,乖乖啊,你這是故意傷害罪了。哪個派出所敢給你調解呢?最多可能是傷情鑑定沒有出來的時候,給你調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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