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俱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透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透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一般說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而對非締約國並無拘束力,這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數國家締結的對他們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
(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各國不斷重複類似的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為了便於尋找,在現代產生了以公約的形式將國際習慣編纂起來的需要和實踐。
除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外,國際司法判例、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和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3)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這是國際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國家主權是國家的重要屬性,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管理國家的權力。它包括:國家固有的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華人實行管轄的最高權;國家獨立自主行使權力,排除外來任何干涉的對外獨立權;以及為了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自衛權。 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的靈魂和象徵。國家的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因為如果一國的領土受到他國的侵犯,這個國家的主權也就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 尊重一國的主權也就必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這兩者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時一國雖然沒有侵犯他國的領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國的內政,這同樣是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
2、 互不侵犯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侵犯是指 國家在其相互關係中,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侵犯他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過,一國遭到別國武裝進攻而進行的自衛戰爭和殖民地人民為了爭取民族獨立而進行的鬥爭不在其列。
3、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干涉內政是指 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他國內政和外交。這一原則是由國家主權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因此,在國際關係中,不論哪國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否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4、 平等互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國家不分強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國都不能對他國提出強權要求,也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互惠互利。這一原則是國家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關係的交往指導準則。
5、和平共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五項原則的總稱,也是一項單列的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的深刻含義是,各國不應因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不同,而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別,而應在同一個地球上和平地並存,和平地處理、發展相互關係,並利用和平方法解決相互之間的爭端。
(2)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也是當今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主要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於一個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任何國家就不得以民族自決為藉口,製造、煽動或支援民族分裂,破壞該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破壞,違反了不干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正意義。
特點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俱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透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透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一般說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而對非締約國並無拘束力,這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數國家締結的對他們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
(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各國不斷重複類似的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為了便於尋找,在現代產生了以公約的形式將國際習慣編纂起來的需要和實踐。
除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外,國際司法判例、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和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3)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這是國際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國家主權是國家的重要屬性,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管理國家的權力。它包括:國家固有的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華人實行管轄的最高權;國家獨立自主行使權力,排除外來任何干涉的對外獨立權;以及為了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自衛權。 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的靈魂和象徵。國家的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因為如果一國的領土受到他國的侵犯,這個國家的主權也就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 尊重一國的主權也就必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這兩者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時一國雖然沒有侵犯他國的領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國的內政,這同樣是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
2、 互不侵犯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侵犯是指 國家在其相互關係中,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侵犯他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過,一國遭到別國武裝進攻而進行的自衛戰爭和殖民地人民為了爭取民族獨立而進行的鬥爭不在其列。
3、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干涉內政是指 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他國內政和外交。這一原則是由國家主權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因此,在國際關係中,不論哪國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否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4、 平等互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國家不分強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國都不能對他國提出強權要求,也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互惠互利。這一原則是國家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關係的交往指導準則。
5、和平共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五項原則的總稱,也是一項單列的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的深刻含義是,各國不應因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不同,而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別,而應在同一個地球上和平地並存,和平地處理、發展相互關係,並利用和平方法解決相互之間的爭端。
(2)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也是當今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主要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於一個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任何國家就不得以民族自決為藉口,製造、煽動或支援民族分裂,破壞該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破壞,違反了不干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