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託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也就是說,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注意事項就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事故責任的承擔情況,他關係到將來的賠償數額以及肇事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而如今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證據,當事人不能提出行政複議,雖然說可以在訴訟中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異議,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依據事故認定書,而當事人在發生事故後也很少主動收集現場證據,都是被動消極等待交警劃分責任.所以在這裡特別提醒受害者:在事故發生後一定要確認交警的現場筆錄和勘察記錄是否與實際一致,確認肇事司機以及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在進行責任認定時,一定要盡力爭取與肇事方協商責任處理,使肇事方負全責.在我們處理的案子中,有當事人跟我們說交警那邊說主要責任在對方,但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下來,卻是同等責任,甚至有個當事人向我們反應,等和肇事方去協商調解時,才知道肇事司機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當時的肇事司機,但由於當事人沒有確認肇事司機的身份,找交警理論交警卻失口否認,當時現場筆錄沒有確認這一點,現在又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司機是冒名頂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一定要確認以上幾點,以防止個別肇事者透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
2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傷殘等級的鑑定,這方面應該注意儲存醫院的詳細住院資料,疾病診斷上一定要注意寫詳細,不要有遺漏.如腳關節處平臺粉碎性骨折,要求寫明不能只寫脛腓骨骨折.
3 出院時應注意出院證明書上要求寫明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出院後是否還需要繼續護理,出院後休息時間,後續治療費需多少錢,以及出院後需加強營養.
發生交通事故,對於傷者來說是非常遺憾的事,誰都不想發生事故,但既然已經發生,過多的自責和埋怨都是於事無補,我們要做的是接下來要怎麼去解決事情,最大的保護自身的利益. 根據我們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積累的經驗,在這裡特別提醒事故受害者注意以下事項:
一 事故發生後注意事項
1 確定肇事司機身份、肇事車輛投保情況,為防止個別肇事者透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在我們處理過的案子案件當中,曾經就出現過肇事司機被掉包的事件.
2 在確定對方責任保險金額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傷害程度,確定是否要查封對方車輛和其他財產.
3事故發生後要儘快與有關交警交涉,儘量使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因為這關係到將來的賠償數額。
二 住院期間注意事項
1 注意儲存好住院資料以及各種發票(交通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要求每次就診治療都要在病例本上寫得詳盡具體,一些外購藥品要求有醫院的主治醫生的醫囑或者證明確有需要.
2 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者,並且有固定收入,在住院期間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事故發生前在深圳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有:
a 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b 轄區派出所證明 c 勞動合同 暫住證 d 房產證以及其他證明
3 住院發生前在深圳有穩定收入的證明材料有:
a 參加社保的 證明 b 公司出具的工資表以及停發工資證明 c 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納稅憑證 d 連續固定的存摺以及其他證明
4 如果你有需要撫養的親屬,在住院期間就可以準備要家裡出具撫養關係證明。
三 出院後注意事項
出院時要求主治醫生在出院證明書上對以下情況作出陳述:
1 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 (護理費依據)
2 出院後是否還需要護理(後期護理費依據)
3 後續治療費多少(後續治療費依據)
4 住院時間天數以及出院後休息時間以及二次手術後休息時間 (誤工費依據)
5 是否需要配備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依據)
6 出院後加強營養補充(主張營養費依據)
四 其他
1 注意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有些受害者可能比較主張與對方和解,但對方通常表面上答覆的比較好,但往往以各種理由來拖延時間,導致最後訴訟時效過了,那時再來找專業律師我們也是感到惋惜,在這裡要提醒受害者就算是要和解,也要注意儲存好和解的書面材料。
2 鑑定注意事項 根據我們的經驗鑑定應該早做,一般輕傷為受傷後三個月,重傷為受傷後六個月。有些傷者認為要等出院或者等做二次手續後才能做鑑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而且對自己很不利,一方面是可能會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導致到時候就會得不到法院支援;另一方面是有些傷情比較輕的,恢復比較快,如果遲了可能影響級別或者甚至評不上級別。儘早做鑑定對於傷情比較嚴重的,對於後續治療費的鑑定影響也是比較大的.
3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的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傷的雙份賠償,注意個人申報工傷的期限為受傷之日起一年,單位為一個月,單位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申報的話,工傷所有的費用就應該由單位承擔,所以在這裡大家應該儲存好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工號牌,工資單等)。
據我所知,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託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也就是說,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注意事項就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事故責任的承擔情況,他關係到將來的賠償數額以及肇事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而如今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證據,當事人不能提出行政複議,雖然說可以在訴訟中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異議,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依據事故認定書,而當事人在發生事故後也很少主動收集現場證據,都是被動消極等待交警劃分責任.所以在這裡特別提醒受害者:在事故發生後一定要確認交警的現場筆錄和勘察記錄是否與實際一致,確認肇事司機以及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在進行責任認定時,一定要盡力爭取與肇事方協商責任處理,使肇事方負全責.在我們處理的案子中,有當事人跟我們說交警那邊說主要責任在對方,但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下來,卻是同等責任,甚至有個當事人向我們反應,等和肇事方去協商調解時,才知道肇事司機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當時的肇事司機,但由於當事人沒有確認肇事司機的身份,找交警理論交警卻失口否認,當時現場筆錄沒有確認這一點,現在又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司機是冒名頂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一定要確認以上幾點,以防止個別肇事者透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
2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傷殘等級的鑑定,這方面應該注意儲存醫院的詳細住院資料,疾病診斷上一定要注意寫詳細,不要有遺漏.如腳關節處平臺粉碎性骨折,要求寫明不能只寫脛腓骨骨折.
3 出院時應注意出院證明書上要求寫明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出院後是否還需要繼續護理,出院後休息時間,後續治療費需多少錢,以及出院後需加強營養.
發生交通事故,對於傷者來說是非常遺憾的事,誰都不想發生事故,但既然已經發生,過多的自責和埋怨都是於事無補,我們要做的是接下來要怎麼去解決事情,最大的保護自身的利益. 根據我們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積累的經驗,在這裡特別提醒事故受害者注意以下事項:
一 事故發生後注意事項
1 確定肇事司機身份、肇事車輛投保情況,為防止個別肇事者透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在我們處理過的案子案件當中,曾經就出現過肇事司機被掉包的事件.
2 在確定對方責任保險金額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傷害程度,確定是否要查封對方車輛和其他財產.
3事故發生後要儘快與有關交警交涉,儘量使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因為這關係到將來的賠償數額。
二 住院期間注意事項
1 注意儲存好住院資料以及各種發票(交通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要求每次就診治療都要在病例本上寫得詳盡具體,一些外購藥品要求有醫院的主治醫生的醫囑或者證明確有需要.
2 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者,並且有固定收入,在住院期間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事故發生前在深圳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有:
a 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b 轄區派出所證明 c 勞動合同 暫住證 d 房產證以及其他證明
3 住院發生前在深圳有穩定收入的證明材料有:
a 參加社保的 證明 b 公司出具的工資表以及停發工資證明 c 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納稅憑證 d 連續固定的存摺以及其他證明
4 如果你有需要撫養的親屬,在住院期間就可以準備要家裡出具撫養關係證明。
三 出院後注意事項
出院時要求主治醫生在出院證明書上對以下情況作出陳述:
1 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 (護理費依據)
2 出院後是否還需要護理(後期護理費依據)
3 後續治療費多少(後續治療費依據)
4 住院時間天數以及出院後休息時間以及二次手術後休息時間 (誤工費依據)
5 是否需要配備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依據)
6 出院後加強營養補充(主張營養費依據)
四 其他
1 注意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有些受害者可能比較主張與對方和解,但對方通常表面上答覆的比較好,但往往以各種理由來拖延時間,導致最後訴訟時效過了,那時再來找專業律師我們也是感到惋惜,在這裡要提醒受害者就算是要和解,也要注意儲存好和解的書面材料。
2 鑑定注意事項 根據我們的經驗鑑定應該早做,一般輕傷為受傷後三個月,重傷為受傷後六個月。有些傷者認為要等出院或者等做二次手續後才能做鑑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而且對自己很不利,一方面是可能會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導致到時候就會得不到法院支援;另一方面是有些傷情比較輕的,恢復比較快,如果遲了可能影響級別或者甚至評不上級別。儘早做鑑定對於傷情比較嚴重的,對於後續治療費的鑑定影響也是比較大的.
3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的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傷的雙份賠償,注意個人申報工傷的期限為受傷之日起一年,單位為一個月,單位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申報的話,工傷所有的費用就應該由單位承擔,所以在這裡大家應該儲存好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工號牌,工資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