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49號 (2011-06-26 00:11:05) 轉載 標籤: 雜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49號
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精神,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曾在我省企業工作過的未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範圍
(一)本檔案發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能提供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原始檔案或有效證明材料,本人自願申請,可以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1994年底前開始在我省企業工作,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未參保人員,2010年底已經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納入統籌範圍。其中,從61週歲至70週歲每滿一週歲少繳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70週歲及以上人員按70週歲繳費額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1。
2、1995年1月以後開始在我省企業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的未參保人員,2010年底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納入統籌範圍。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3、在我省企業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底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照距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差,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繼續繳費至退休年齡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以上人員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本文發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原我省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經單位批准辭職一直未參保的, 2010年底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憑本人原始職工檔案,經設區市以上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認定後,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後從2010年開始向前補繳不少於5年的養老保險費,連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二、繳費辦法和個人賬戶管理 自願參保人員從2010年開始向前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按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補繳。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補繳金額扣除2005年以前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後進入統籌基金,8%部分和補繳的個人賬戶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記入個人賬戶。
記入個人賬戶金額按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繼續記息。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中:繳費滿15年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額佔基本養老金比例為30%,有視同繳費年限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額佔基本養老金比例按實際計算比例。
按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記為1.000,按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記為0.600。
三、待遇計發
(一)自願申請參保補繳的人員,從補繳的全部費用到賬後的下月起計發待遇,按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專案和標準發放,參與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滿15年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以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月基本養老金630元;以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月基本養老金495元。
(三)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補繳後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檔案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其中補繳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實際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指數按“1.000”,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條第二款相應標準的,按本條第二款相應標準計發。
(四)到2010年底未達到退休年齡補繳後繼續繳費人員,滿足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按屆時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實際計算額計發。
四、工作要求
(一) 為保障未參保人員儘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決這一群體養老保障問題。各地於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2012年1月3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省廳。
(二)嚴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各地要嚴格稽核原始檔案資料,按國家和省關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檔案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寬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條件。
(三)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成立稽核工作小組,做好未參保群體的身份認定、參保人員檔案資料審查和基礎資訊稽核工作。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做好參保人員建檔、歸檔,確保資訊完整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各地要加強基本養老金徵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擴大基金徵收範圍,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解決具有城鎮戶籍、與單位有勞動關係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是養老保障全覆蓋重要步驟,關係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地要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大力宣傳,開闢專門視窗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諮詢,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切實把這件惠及民生的事辦好。各地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省報告。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河北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49號 (2011-06-26 00:11:05) 轉載 標籤: 雜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49號
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精神,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曾在我省企業工作過的未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範圍
(一)本檔案發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能提供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原始檔案或有效證明材料,本人自願申請,可以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1994年底前開始在我省企業工作,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未參保人員,2010年底已經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納入統籌範圍。其中,從61週歲至70週歲每滿一週歲少繳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70週歲及以上人員按70週歲繳費額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1。
2、1995年1月以後開始在我省企業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的未參保人員,2010年底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納入統籌範圍。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3、在我省企業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底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照距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差,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繼續繳費至退休年齡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以上人員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本文發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原我省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經單位批准辭職一直未參保的, 2010年底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憑本人原始職工檔案,經設區市以上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認定後,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後從2010年開始向前補繳不少於5年的養老保險費,連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補繳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2。
二、繳費辦法和個人賬戶管理 自願參保人員從2010年開始向前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按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補繳。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補繳金額扣除2005年以前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後進入統籌基金,8%部分和補繳的個人賬戶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記入個人賬戶。
記入個人賬戶金額按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繼續記息。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中:繳費滿15年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額佔基本養老金比例為30%,有視同繳費年限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額佔基本養老金比例按實際計算比例。
按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記為1.000,按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記為0.600。
三、待遇計發
(一)自願申請參保補繳的人員,從補繳的全部費用到賬後的下月起計發待遇,按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專案和標準發放,參與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滿15年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以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月基本養老金630元;以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月基本養老金495元。
(三)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補繳後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檔案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其中補繳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實際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指數按“1.000”,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條第二款相應標準的,按本條第二款相應標準計發。
(四)到2010年底未達到退休年齡補繳後繼續繳費人員,滿足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按屆時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實際計算額計發。
四、工作要求
(一) 為保障未參保人員儘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決這一群體養老保障問題。各地於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2012年1月3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省廳。
(二)嚴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各地要嚴格稽核原始檔案資料,按國家和省關於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檔案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寬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條件。
(三)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成立稽核工作小組,做好未參保群體的身份認定、參保人員檔案資料審查和基礎資訊稽核工作。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做好參保人員建檔、歸檔,確保資訊完整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各地要加強基本養老金徵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擴大基金徵收範圍,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解決具有城鎮戶籍、與單位有勞動關係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是養老保障全覆蓋重要步驟,關係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地要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大力宣傳,開闢專門視窗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諮詢,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切實把這件惠及民生的事辦好。各地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省報告。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