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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

    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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