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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業三十二年法鬥士

    借條應當約定擔保期間。

    一、借條應當約定擔保期間,以免發生糾紛。

    二、擔保責任期限是執行: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的原則執行。

    三、如果約定了擔保期限,如貸款期限內及貸款到期後三年,那就是貸款期限再加三年。

    四、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則是到期後半年。半年內如果主張權利或起訴等,就轉換為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三年。

    以上僅僅是一般原則,不夠詳細,供你選擇。

  • 2 # 鑫正法律

    該借條對借款時間約定非常明確,約定擔保人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應從2018年8月2日開始計算,擔保時效為:自2018年8月2日開始3年內。

  • 3 # 陳景軍律師

    確切地說,問題所說擔保應該是“保證”。

    保證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做了與此相反的規定,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關於保證期間及起算

    (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責任的免除

    (一)一般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連帶責任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4 # 金峰法律

    這個問題涉及到合同、擔保和擔保期間、連帶責任、擔保的訴訟時效等法律問題,在民事裡面涉及到擔保問題,還是比較棘手和複雜的。

    一、合同(借貸合同)

    公民個人之間允許借貸,法律定性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是債務人違約引起。多數的債權人都能得到支援,部分債權人也會敗訴。

    債權人敗訴,一般是指:是欠條不是借條,又無法證明是借貸關係;借條不規範,法官無法判斷債務人的真實身份;借款金額比較大,只有借條,沒有支出憑證,被告又否認拿到了款;債權人被認定為高利放貸者;借款用途用於非法專案;債權人的借款來源於非法集資……

    二、擔保和擔保期間

    1.擔保

    擔保是用信譽或物質提供給債權人,足以讓債權人產生信賴,而形成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我們國家的擔保制度,既可以人保,也可物保。人保也叫保證,提供人保時,不得給自己作保。物保既可以給自己也可以給他人。

    擔保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連帶擔保也叫連帶責任擔保。

    2.擔保期間

    擔保可以約定擔保責任的期間。擔保期間是指當主債務到期不履行時,由擔保人開始承擔責任的時間範圍段。必須是主債務到期後的時間,約定在借款合同到期前的時間不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約定擔保期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從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為六個月(半年)。無論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只要沒有約定擔保期間,就只有半年。

    3.擔保期間內未行使擔保權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期間,擔保權人應儘快行使權利,提起訴訟或仲裁,擔保期間中止。實在不願意起訴的,必須用書面的合法的可以留下憑據的材料主張擔保權——從主張擔保權之日起,開始計算擔保權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之前是兩年,從這以後為三年。訴訟時效內未主張或行使擔保權的,喪失的是擔保權的勝訴權,也就是可以起訴,但法官會判你不再享有擔保權。

    一般擔保(保證)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無論起訴仲裁與否,過半年就喪失擔保權。但注意在擔保期間內,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從判決或裁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實質上是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年。訴訟時效制度改為了三年,這個時效是不是也應該為三年——還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法律問題)

    4.物保

    物保分抵押、質押等多種形式。

    將自己合法動產財產或不動產的權屬證書提供給對方,叫作質押,質押之外的為抵押。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沒不享有優先(分配)權。

    應注意有人保又有物保情況的責任承擔:如果是債務人自己的物提供的擔保,將物先行償還,擔保人的責任位列物保之後;如果是債務人之外的人提供的物保(因為人保必須是另外的人),這種情況下責任承擔不分先後。

    (法律就像玫瑰花,好看有時也會扎你手)

    三、就你提供的這個《借條》還是比較規範的,可惜沒有約定擔保期間

    你和擔保人沒有約定擔保多長時間,所以遵從法律的規定,只有半年,即從2018年8月2日開始到2019年2月28日。

    2019年2月28日之前,如果你未能提起訴訟或主張擔保權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你在這個期間能證明給擔保人索要借款的事實,那麼從你主張這一天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擔保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比如,你在2019年1月1日向擔保人主張了權利,從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年,那麼你應該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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