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絡
第一,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裡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只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裡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絡
第一,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裡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只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裡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