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專案;必要時可檢驗其他專案。
結構實體檢驗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並見證實施過程。施工單位應制定結構實體檢驗專項方案,並經監理單位稽核批准後實施。除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外的結構實體檢驗專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
10.1.2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檢驗方法宜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採用回彈-取芯法進行檢驗。
結構實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規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回彈-取芯法強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規定。
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且不應小於14d。日平均溫度為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
冬期施工時,等效養護齡期計算時溫度可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也可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按照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確定。
10.1.3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E的規定。
10.1.4 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F的規定。
10.1.5 結構實體檢驗中,當混凝土強度或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結果不滿足要求時,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條文說明
10.1 結構實體檢驗
10.1.1 根據國家標準《建築結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的規定,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僅限於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結構實體檢驗採用由各方參與的見證抽樣形式,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公正性。
對結構實體進行檢驗,並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驗收前的重新檢驗,而是在相應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對重要專案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其目的是為了強化混凝土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真實地反映結構混凝土強度、受力鋼筋位置、結構位置與尺寸等質量指標,確保結構安全。
考慮到目前的撿測手段,併為了控制檢驗工作量,本條規定3個結構實體檢驗專案,其中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為新增專案。當工程合同有約定時,可根據合同確定其他檢驗專案和相應的檢驗方法、檢驗數量、合格條件,但其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結構效能檢驗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並見證,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可由專業檢測機構完成,也可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完成。為保證結構實體檢驗的可行性、代表性,施工單位應編制結構效能檢驗專項方案,並經監理單位稽核批准後實施。結構實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的方案應在施工前編制,其他檢驗方案應在檢驗前編制。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同現澆混凝土結構,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連線預製構件的後澆混凝土結構同現澆混凝土結構;
2 進場時不進行結構效能檢驗的預製構件部位同現澆混凝土結構;
3 進場時按批次進行結構效能檢驗的預製構件部分可不進行。
10.1.2 在原規範混凝土強度實體強度檢驗方法的基礎上,本次修訂新提出了回彈-取芯法。回彈-取芯法僅適用於本規範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中的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不可擴大範圍使用。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應優先選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不符合要求時,可採用回彈-取芯的方法進行檢驗。根據本規範附錄C、附錄D的有關規定,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的範圍主要為柱、梁、牆、樓板。
當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不合格時,應按本規範第10.1.5條處理。當選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時,如按本規範附錄C規定判為不合格時,可按附錄D的回彈-取芯法再次對不合格強度等級的混凝土進行檢驗,如滿足要求可判為合格,如再不合格仍可按本規範第10.1.5條處理。
試驗研究表明,通常條件下,當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時,由於基本反映了養護溫度對混凝土強度增長的影響,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之間有較好的對應關係。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按混凝土實體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時間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後進行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本規範根據上述研究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不小於600℃·d對應的齡期。等效養護齡期可按下列規定計算確定:
1 對於日平均溫度,當無實測值時,可採用為當地天氣預報的最高溫、最低溫的平均值。
2 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時,實際操作宜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560~640)℃·d時所對應的齡期。對於確定等效養護齡期的日期,本次規範修訂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僅提出了14d的最小規定,並不再規定上限。
3 對於設計規定標準養護試件驗收齡期大於28d的大體積混凝土,混凝土實體強度檢驗的等效養護齡期也應相應按比例延長,如規定齡期為60d時,等效養護齡期的度日積為1200℃·d。
4 冬期施工時,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條件、養護溫度應與結構構件相同,等效養護齡期計算時溫度可以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也可以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按照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確定。
10.1.5 本條規定的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是專門針對實體驗收階段。儘管實體驗收階段,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均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的,為在確保質量前提下儘量減輕驗收管理工作量,施工質量驗收階段有關檢測的抽樣數量規定的相對較少。因此規定,當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時,委託第三方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其檢測面將較大,且更具有代表性。檢測的結果將作為進一步驗收的依據。
約定的專案;必要時可檢驗其他專案。
結構實體檢驗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並見證實施過程。施工單位應制定結構實體檢驗專項方案,並經監理單位稽核批准後實施。除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外的結構實體檢驗專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
10.1.2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檢驗方法宜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採用回彈-取芯法進行檢驗。
結構實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規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回彈-取芯法強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規定。
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且不應小於14d。日平均溫度為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
冬期施工時,等效養護齡期計算時溫度可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也可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按照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確定。
10.1.3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E的規定。
10.1.4 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F的規定。
10.1.5 結構實體檢驗中,當混凝土強度或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結果不滿足要求時,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條文說明
10.1 結構實體檢驗
10.1.1 根據國家標準《建築結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的規定,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僅限於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結構實體檢驗採用由各方參與的見證抽樣形式,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公正性。
對結構實體進行檢驗,並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驗收前的重新檢驗,而是在相應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對重要專案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其目的是為了強化混凝土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真實地反映結構混凝土強度、受力鋼筋位置、結構位置與尺寸等質量指標,確保結構安全。
考慮到目前的撿測手段,併為了控制檢驗工作量,本條規定3個結構實體檢驗專案,其中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為新增專案。當工程合同有約定時,可根據合同確定其他檢驗專案和相應的檢驗方法、檢驗數量、合格條件,但其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結構效能檢驗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並見證,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可由專業檢測機構完成,也可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完成。為保證結構實體檢驗的可行性、代表性,施工單位應編制結構效能檢驗專項方案,並經監理單位稽核批准後實施。結構實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的方案應在施工前編制,其他檢驗方案應在檢驗前編制。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同現澆混凝土結構,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連線預製構件的後澆混凝土結構同現澆混凝土結構;
2 進場時不進行結構效能檢驗的預製構件部位同現澆混凝土結構;
3 進場時按批次進行結構效能檢驗的預製構件部分可不進行。
10.1.2 在原規範混凝土強度實體強度檢驗方法的基礎上,本次修訂新提出了回彈-取芯法。回彈-取芯法僅適用於本規範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中的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不可擴大範圍使用。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應優先選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不符合要求時,可採用回彈-取芯的方法進行檢驗。根據本規範附錄C、附錄D的有關規定,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的範圍主要為柱、梁、牆、樓板。
當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不合格時,應按本規範第10.1.5條處理。當選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時,如按本規範附錄C規定判為不合格時,可按附錄D的回彈-取芯法再次對不合格強度等級的混凝土進行檢驗,如滿足要求可判為合格,如再不合格仍可按本規範第10.1.5條處理。
試驗研究表明,通常條件下,當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時,由於基本反映了養護溫度對混凝土強度增長的影響,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之間有較好的對應關係。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按混凝土實體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時間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後進行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本規範根據上述研究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不小於600℃·d對應的齡期。等效養護齡期可按下列規定計算確定:
1 對於日平均溫度,當無實測值時,可採用為當地天氣預報的最高溫、最低溫的平均值。
2 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時,實際操作宜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560~640)℃·d時所對應的齡期。對於確定等效養護齡期的日期,本次規範修訂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僅提出了14d的最小規定,並不再規定上限。
3 對於設計規定標準養護試件驗收齡期大於28d的大體積混凝土,混凝土實體強度檢驗的等效養護齡期也應相應按比例延長,如規定齡期為60d時,等效養護齡期的度日積為1200℃·d。
4 冬期施工時,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條件、養護溫度應與結構構件相同,等效養護齡期計算時溫度可以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也可以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按照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確定。
10.1.5 本條規定的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是專門針對實體驗收階段。儘管實體驗收階段,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均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的,為在確保質量前提下儘量減輕驗收管理工作量,施工質量驗收階段有關檢測的抽樣數量規定的相對較少。因此規定,當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時,委託第三方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其檢測面將較大,且更具有代表性。檢測的結果將作為進一步驗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