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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快樂帝

    一個“贅”字,就描摹出了“贅婿”地位之低下。

    關於“贅”字的最初含義,顏師古的說法最具有代表性。他說:“謂之贅婿者,言其不當出在妻家,亦猶人身體之有肬贅,非所應有也。一說,贅,質也。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也。”簡而言之,顏師古將“贅”解釋為“質”或者“肬贅”。

    “質”,有抵押之意。顏師古這句話的意思是,古代貧苦人家的子弟,為求生存,會將自己抵押給富人之家來維持生存。這些人就是“贅婿”最初的來源。在古代,但凡作為“質”的人,沒有任何人格尊嚴可言。即便像秦始皇這樣的秦國王子,在趙國為“質”時都備受欺凌,更何況貧苦人家的子弟呢?因此,早期的“贅婿”其實就是奴僕。既然是奴僕,對於女方一家來說,他們就是可有可無之物,就像身體上的“肬贅”一樣。

    不過,“贅婿”的地位還是比普通奴僕要高的。道理很簡單,“夫以妻榮”,這點在春秋戰國時期的相關文獻中也有所體現。像《史記·滑稽列傳》中提到的淳于髡便是一個例子。作為齊國的一個“贅婿”,他依仗過人的才能,幫助齊威王達成了“威行三十六年”的霸業,“贅婿”的身份並沒有成為他人生道路上的絆腳石。

    不過,到了秦漢時期,“贅婿”可就沒有這麼風光了。在當時的人看來,一個男子做了“贅婿”,不僅背叛了父母,更忘掉了祖宗。這樣的人,既談不上“孝”,更談不上“忠”,一個“不忠不孝”的人,就應當被人們所唾棄。從《睡虎地雲夢秦簡》可以看出,秦代贅婿的地位和商賈的地位一樣,稍有不慎就是發配邊疆的下場。至於漢朝,儒學興盛之後,人們對於“贅婿”的批判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漢書》記載“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就是說商人與贅婿連做官的權利都被剝奪。

    自秦漢至魏晉南北朝,在這長達近八百年的時間裡,“贅婿”一直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一直到隋唐時代,這一群體才看到曙光。隋唐是中國曆經魏晉南北朝數百年分裂動盪後的再次統一。這一時期經濟、文化高度繁榮,多民族相互融合,中外交流頻繁,由此形成了相容幷蓄、較為開放的社會風氣。禮法束縛稍松,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薄是其中的主要表現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贅婿”的地位有所提高,一些社會上層甚至開始爭當“贅婿”。

    一些社會上層之所以爭當“贅婿”,與門閥宗族制度有關。魏晉南北朝時期達到頂峰的門閥宗族制,在唐中期仍有著較強的影響力。在整個隋唐的大部分時期,士族都佔據著社會分層體系中的最高階位置。結婚講究等級,在唐代仍然風行。對什麼樣的人可以結婚,可以和哪個階層的人結婚有著明文的規定。“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與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雜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兩等。”“當色為婚”和門當戶對依然是隋唐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隋唐士人喜歡與魏晉南北朝承續下來的舊族大姓,如太原王氏、范陽盧氏、榮陽鄭氏、清河與博陵的崔氏等通婚。藉助這些家族的力量,這些士人的仕途將會變得非常坦蕩。因此,為了前途,很多王公子弟甘願入贅世家大族。

    宋代則是在法律層面首次對招贅婚姻作出了相關規定。這種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贅婚婚禮的規範。宋代婚姻過程呈現出了書面化傾向,突出表現在對婚書的要求。如果實行的是招贅婚,那麼需要在定貼上顯著標識入贅。二是對“贅婿”在女家的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宋朝法律明確,倘若妻子身亡,“贅婿”身處財產繼承的第三順位,與“出嫁親姑姊妹姪及同居營業三年以上親屬、義男、隨母男等”並列,從而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贅婿”具有財產繼承權。與此同時,法律還對“贅婿”繼承財產的數量進行了限制,北宋時期,“贅婿”可以拿到除殯喪營齋費用之外的三分之二甚至全部,到南宋時期,這個比例降為十分之三。

    到了元代,朝廷進一步加強了對贅婚制度的規範。如對出贅之人的身份作出限定,規定普通百姓不得入贅驅口之家、軍戶之長子亦不得出贅,此外,政府還規定,妻子不得隨意休棄“贅婿”。至於明清時期,贅婚制度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都是沿襲前朝,限於篇幅的原因,就不在此贅敘。

    從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贅婿”的法律地位,是逐步上升的。不過,法律是法律,民間是民間,在現實生活中,“贅婿”們的地位並沒有因為法律的相關規定而發生“質”的變化,在普通老百姓眼裡,他們依然上不了檯面,被視為“男人無能”的象徵。

    “贅婿”的婚禮,與普通的男婚女嫁不同。婚禮時男方下跪,女方直立。贅婿不入家譜,即“贅婿為子,皆異姓亂宗,一概不書”。即使列入家譜,也是血親用紅線相連,贅婿用黑線相連。

    此外,“贅婿”在婚姻生活當中,不僅要承擔各種家庭瑣碎勞動義務,還需要服侍家人。實際上“贅婿”地位和封建社會女子地位並無差別。不僅要成為女家的免費勞動力,而且還需要承擔各種家務,聽取女家規定,服侍岳丈和岳母,照顧妻家原夫的子女等等,甚至不能私自回家。

    再者,雖然自宋代之後,法律賦予了“贅婿”財產繼承權,但是在實際的“贅婿”生活當中,“贅婿”也是無法享有的。大部分“贅婿”,只享有財產管理權,但是並沒有財產所有權。照看妻家的產業和財產,是“贅婿”應盡的義務,但是“贅婿”卻沒有任何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贅婿”其實只是充當一種免費的勞動力和延續香火的角色。

    電視劇《贅婿》海報

    這裡所說的“延續香火”,對“贅婿”來說也是一種“侮辱”。自元代開始,“贅婿”入贅之後,必須要改姓。像元末農民起義軍領袖陳友諒,他本姓謝,因祖父是陳家“贅婿”,所以改姓陳。當時改姓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半賣姓”,即“冠妻姓”。以《贅婿》電視劇為例,寧毅的妻子名叫蘇檀兒,他在入贅之後,需要將蘇姓冠在寧姓之前,改稱蘇寧毅。另一種是“全賣姓”,即放棄自己原有的姓氏,在這種情況下,寧毅需要改名蘇毅。無論哪種情況,都能保證寧毅和蘇檀兒的子女姓蘇,可以承母家之宗祧。

    “贅婿”的地位如此低下,反抗自然是少不了的。從史料來看,在女家受到一定壓迫的“贅婿”,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衛自己的權利,包括實施暴力或者偷盜財產等等行為。總之,“贅婿”在古代的地位並不怎麼高,寧毅在電視劇中的翻雲布雨、停妻再娶,根本就是小說家言,是脫離實際的臆想。

  • 2 # 晨光靜好

    在真實的歷史上,贅婿是不能像寧毅那麼瀟灑的,贅婿的地位地下,有了孩子一般也不能用自己的姓,衣食住行方面也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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