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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刑事辯護律師—馬曉明

    詐騙罪是指以違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因此,在本案件中,不存在詐騙該女子財產的行為,也沒有騙取財產的故意,不宜認定為詐騙罪。

  • 2 # 白頭山樵夫

    騙你啥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而且都是事前說明的,人家說給你五萬塊錢,但人家可沒說給你五萬塊錢人民幣或其它幣種,辦完事後人家也兌現了承諾,給了那個18歲女子五萬塊冥幣,冥幣雖然不能流通,但它也是一種貨幣呀,所以我認為這個男子沒構成詐騙,他只是在道義上出現了問題

    話又說回來,這男人很不江湖,他的行為很讓人不恥,你騙吃騙喝騙錢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你騙炮這有點有點不講究了

    另外也要說說被騙的這個女子,你難道在被騙前就不能先確認一下錢的真假嗎?

    其他的也沒有什麼可對這個女子說了,有所圖就要有所付出,你遇到這樣的的人也只能算你倒黴了,另外還有一句話送給那些想透過捷徑獲得錢財的人,江湖險惡,凡事留心,奉勸你們還是腳踏實地的掙錢吧,乾淨錢永遠花著舒心

  • 3 # 安卡律師

    不構成詐騙罪,如果被強制發生關係可能構成強姦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民或者其他法人主體的財權性權益。財產性權益,包含金錢、財物、有價證券等可用金錢衡量的利益。發生關係不屬於財產性權益,最多時女性的貞操或者性自主權。如果男子在發生關係時候存在強制的暴力行為可以認定為強姦。

    如果男子沒有拿冥幣,而是使用真人民幣與女子發生關係,並完成了交易,將金錢交付給女子。男子和那麼男子和女子可能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規定,構成賣淫嫖娼的行為,受打法律的制裁和打擊。

  • 4 # 家子說法

    這是發生在溫州的事,18歲女子吳某,偶然與44歲男子劉某相識。劉某見吳某美貌,稱可以每月5萬元的價格包養對方,吳某應允。當天,吳某就將劉某帶到出租屋內發生關係。次日,劉某將一袋冥幣放在吳某抽屜裡,冒充5萬元。事後,吳某發現,怒而報警稱5萬元被盜。警方傳喚劉某後查明真相,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下面,我們展開講講。

    一、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構成詐騙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詐騙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所以,行為人必須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同時,詐騙罪中的故意必須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的手段是透過隱瞞或者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財物,這是詐騙罪與搶劫罪、盜竊罪等犯罪的重要去吧。詐騙手段的重要特徵,是使被害人在錯誤認識下,自願將財物交付給犯罪分子。

    第三,行為人騙取財物的數額較大。

    詐騙罪是有門檻的,只有詐騙的錢財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這個數額具體由各省確定,一般在3000元到5000元之間。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屬於治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上面的條件可以看出,詐騙罪騙取的物件只能是財物,性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詐騙物件。

    這個案子裡,劉某在支付所謂“包養費”時採取了欺騙的手段,其目的是透過欺騙的手段與吳某發生關係,並沒有非法佔有吳某錢財的目的,也沒有實際騙取吳某的錢財,所以吳某的行為不構詐騙罪。

    二、劉某的行為也不構成其他犯罪

    1、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這個案子中,吳某對於與劉某發生關係這個事實並沒有錯誤認識,是自願與劉某發生的關係,所以吳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2、劉某的行為不屬於使用假幣罪。

    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個案子中,劉某使用的冥幣其用途是祭祀,而非冒充貨幣,而且也不可能使一般人誤認為其是貨幣,冥幣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假幣,故劉某的行為不屬於使用假幣罪。

    最後,劉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劉某的行為涉嫌嫖娼,所謂嫖娼是指以財物為交易基礎與他人發生關係的行為。

    嫖娼與包養的重要區別在於雙方是否建立了長期、穩定的感情或者排他的性基礎。

    這裡呢,劉某隻是為了與吳某發生一次關係,且這次關係是以錢財交易為基礎,故其行為涉嫌嫖娼,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 5 # 江律說

    不構成詐騙罪,但可能涉嫌構成強姦罪,具體要根據案情而定。

    1、對帶有欺騙性質的性交行為,查明性交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而要判斷性交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則要看行為人欺騙的內容與婦女“自願”發生性交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程度。此處的欺騙手段可作如下解釋:被害婦女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願意同行為人發生性交行為,而行為人故意對被害婦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被害婦女在此情況下產生了錯誤認識並“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致使該行為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

    2、並非任何以欺騙手段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都屬於強姦罪,能否構成強姦罪,還要具體分析行為人欺騙婦女的內容及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有學者提出,正確認定帶有欺騙性質的性交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關鍵在於查明性交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婦女的真實意志。對此觀點筆者持基本贊同態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帶有欺騙性質的性交行為倘若構成強姦罪就必須符合“違背婦女意志”這一特徵,這是不言而喻的。但僅以此標準來判斷類似行為的性質是否構成強姦罪又顯得過於單薄,同時在實踐中也是較難判斷的,因為婦女被騙情況下發生的性交行為通常表現為女方“自願”。

  • 6 # 寶慶山人有話

    首先,我們來看看詐騙罪的定義:

    《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題主描述的案件中,男子用5萬冪幣騙18歲少女與之發生關係,雖然男子採用了欺騙手段,隱瞞了(有錢)真相,但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詐騙罪必須符合三個客觀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詐騙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詐騙罪中的故意必須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的手段是透過隱瞞或者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財物,使被害人在錯誤認識下,自願將財物交付給犯罪分子。

    三,行為人騙取財物的數額較大。

    詐騙罪需要滿足3000元以上的金額才夠罪,如果詐騙金額小於3000元,則不構成犯罪,屬於治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題主描述的案件來看,男子沒有騙取18歲少女錢財的故意,也沒有實施騙取少女錢財的行為,更沒有非法佔有少女的錢財,他只是以冪幣換取了與少女發生性關係,而性不是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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