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評審及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創新的環境氛圍,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集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 創新類別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創新為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經營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 經營創新指公司在產供銷過程中,進行的經營方法、程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創新。 第五條 技術創新指為了提升各專項技術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論文、專利)等: (一)產品技術創新:創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效能及開發新產品,節約原材料等; (二)工程技術創新:對裝置、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夾、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運輸及儲藏等方面的改進或建議; (三)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以及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關鍵和質量關鍵等。 第六條 管理創新指利用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議、方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制度方面:制度改進、建設等方面創新; (二)組織方面: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創新; (三)機制方面:各種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應用、引進、改進等方面。 第三章 創新評審及獎勵機構 第七條 集團公司成立由分管副Quattroporte領導,總經辦等部門總經理組成的創新管理委員會,領導集團公司創新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公佈創新需求,指導集團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 (二)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專案進行評審; (三)對有關較大、重大創新專案進行獎勵。 第八條 集團公司總經辦代表創新管理委員會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總經辦可召集創新管理委員會對創新工作進行指導,對創新專案進行評審。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立創新獎勵基金。 總經辦負責管理創新獎勵基金。創新管理委員會可利用創新獎勵基金對集團公司較大、重大創新活動進行獎勵。 第四章 創新專案評審 第十條 申報評審的創新專案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必須是已實施的; (二)經驗證創造實際經濟價值或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 (三)需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 (四)創造的經濟價值需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自行組織內部創新評審,並實施獎勵;同時將兩至三項重大創新專案報送總經辦。 第十二條 總經辦每月將送達的創新專案進行驗證、整理,並將結果提交創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創新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組織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專案進行評審,並實施獎勵。 第十四條 創新專案經稽核通過後,可納入集團公司有關正式制度、標準當中,由有關部門、子(分)公司負責推廣落實,並考核實施情況。 第五章 創新激勵 第十五條 重大創新專案由創新管理委員會利用集團公司創新獎勵基金實施獎勵,每季度獎勵一次。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採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公費旅遊等。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鼓勵團隊創新,對做出貢獻的創新團隊實施團隊特別獎勵。 第十八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應撥付一定額度專項資金用於對評審透過的創新專案實施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為集團基本制度,解釋權歸制度管理委員會,監督執行權歸集團總經辦。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試行期三個月,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以上僅供參考!
創新評審及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創新的環境氛圍,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集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 創新類別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創新為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經營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 經營創新指公司在產供銷過程中,進行的經營方法、程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創新。 第五條 技術創新指為了提升各專項技術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論文、專利)等: (一)產品技術創新:創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效能及開發新產品,節約原材料等; (二)工程技術創新:對裝置、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夾、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運輸及儲藏等方面的改進或建議; (三)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以及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關鍵和質量關鍵等。 第六條 管理創新指利用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議、方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制度方面:制度改進、建設等方面創新; (二)組織方面: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創新; (三)機制方面:各種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應用、引進、改進等方面。 第三章 創新評審及獎勵機構 第七條 集團公司成立由分管副Quattroporte領導,總經辦等部門總經理組成的創新管理委員會,領導集團公司創新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公佈創新需求,指導集團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 (二)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專案進行評審; (三)對有關較大、重大創新專案進行獎勵。 第八條 集團公司總經辦代表創新管理委員會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總經辦可召集創新管理委員會對創新工作進行指導,對創新專案進行評審。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立創新獎勵基金。 總經辦負責管理創新獎勵基金。創新管理委員會可利用創新獎勵基金對集團公司較大、重大創新活動進行獎勵。 第四章 創新專案評審 第十條 申報評審的創新專案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必須是已實施的; (二)經驗證創造實際經濟價值或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 (三)需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 (四)創造的經濟價值需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自行組織內部創新評審,並實施獎勵;同時將兩至三項重大創新專案報送總經辦。 第十二條 總經辦每月將送達的創新專案進行驗證、整理,並將結果提交創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創新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組織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專案進行評審,並實施獎勵。 第十四條 創新專案經稽核通過後,可納入集團公司有關正式制度、標準當中,由有關部門、子(分)公司負責推廣落實,並考核實施情況。 第五章 創新激勵 第十五條 重大創新專案由創新管理委員會利用集團公司創新獎勵基金實施獎勵,每季度獎勵一次。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採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公費旅遊等。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鼓勵團隊創新,對做出貢獻的創新團隊實施團隊特別獎勵。 第十八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應撥付一定額度專項資金用於對評審透過的創新專案實施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為集團基本制度,解釋權歸制度管理委員會,監督執行權歸集團總經辦。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試行期三個月,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