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並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準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關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期間內,所佔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後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個人認為:在自建自用的情況下,建設期土地使用權攤銷不應計入“再建工程”1、從實務出發,一般情況是:先有土地使用權,再有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這時,土地使用權會進入“無形資產”核算。2、準則的主導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無形資產”,從初始入賬、後續計量、處置。這樣,嚴格的區分,就是為了解決,地上建築物的後續計量問題。現在,若在一個建造地上自用建築物等不動產時,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違準則的初衷。3、把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把“應當當期費用化”的費用,轉化成資本化。有違資本化的定義。 但做題還是建議按照教材上的規定執行
新準則下,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並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準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關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期間內,所佔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後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個人認為:在自建自用的情況下,建設期土地使用權攤銷不應計入“再建工程”1、從實務出發,一般情況是:先有土地使用權,再有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這時,土地使用權會進入“無形資產”核算。2、準則的主導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無形資產”,從初始入賬、後續計量、處置。這樣,嚴格的區分,就是為了解決,地上建築物的後續計量問題。現在,若在一個建造地上自用建築物等不動產時,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違準則的初衷。3、把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把“應當當期費用化”的費用,轉化成資本化。有違資本化的定義。 但做題還是建議按照教材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