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德國著名羅馬法專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羅馬法精神》一書中強調:“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西塞羅是羅馬貴族奴隸主階段的著名法律思想家。,而這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平和,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的形成和演變是羅馬社會不斷髮展和變化的結果。
羅馬法律基於理性而不是習俗,這種法律制度是根據特殊需要,以經驗為根據逐漸發展形成的。羅馬法通常是指通行於古代羅馬世界的法律。上至羅馬建國,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後一千多年,在這中間所頒佈的所有羅馬法律都叫做“羅馬法”。從時間上說,羅馬法可以分成三個時代,即公民法、萬民法和統一法時代。
羅馬的公民法時代大約相當於公元前6世紀中葉到公元前2世紀中葉。當時平民與貴族展開激烈鬥爭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羅馬惟一具有法律權威和功用的就是當時法庭訴訟場景人們的習慣法。習慣法由於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無形中便為貴族壓迫平民、袒護自己提供了方便。據說塞爾維烏斯改革之時曾經對罪行、立約之類法律事務制定過50條規則,透過鬥爭終於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作為羅馬國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僅在羅馬法歷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產生過深遠的影響,而且對羅馬歷史的發展有過重要的影響。它的制定對貴族的專橫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為日後羅馬法律的發展也指明瞭前進的方向。
共和時期的執政官但由於《十二銅表法》沒有完全滿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鬥爭也從來沒有停止。平民與貴族長期鬥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另一方面則不斷有新法案出臺,對羅馬法律加以改進和充實。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許平民與貴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廢除債務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規定平民有最高立法權的霍騰西烏斯法等。
公元前3世紀以來,透過對外征服,羅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圖驟然擴大,政治、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事和商事活動的主體成分日趨複雜,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以及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的案件日益增多;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突破了原來所能容納的限度。其內容之豐富、形式之多樣遠非公民法所能涵蓋。這樣,就逐漸形成了比公民法涵蓋範圍更為廣泛的萬民法。萬民法時代相當於公元前2世紀中葉到公元3世紀初葉。
萬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羅馬私法體系中的肩扛法西斯的侍衛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共和國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由於萬民法是以自然理性為依據,接近自然法的觀念,沒有公民法那樣狹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義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羅馬奴隸主階級的利益要求和整個社會的普遍需要。在整個羅馬私法體系當中,萬民法是較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羅馬後期法律的主要內容。從形式上看,萬民法並不是一般國家為了規定彼此之間的關係而認可的法律,而是透過羅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動所制定的,並被羅馬國家用強制力保證實行的法律,它是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這種法律的出現和發展有其更為深刻的社會背景。
羅馬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羅馬制經濟發展和羅馬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的需要。它不僅彌補了此前公民法的嚴重不足,而且還為羅馬統治階級殘酷剝削和壓迫被統治階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帝國境內的居民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公元212年塞維魯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頒佈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為羅馬的統一法時期,它也是羅馬法發展的最後階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頒佈敕令,這一敕令給予登記在任何公社之內的帝國的全體自由居民以羅馬公民權。卡拉卡蓋尤斯(公元117~180年)是羅馬帝國安敦尼王朝時期一位著名的法學家,羅馬帝國著名的法學五傑之一。拉敕令的頒佈,使帝國境內全體自由民獲得了公民權,從而取消了帝國內部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這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已不復有實際意義。羅馬法的發展開始從創新階段進入了彙編階段,也即整理和提煉的階段。
法律彙編工作從哈德良皇帝時期就已經開始了。他繼位後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學家猶利安努斯一個委員會負責整理修訂現有的歷代大法官的告示,將之編成定本,賦予法律實效,是為《猶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進入3世紀以後,法律彙編工作更加受到各個皇帝的重視。公元295年,戴克裡先指定法學家格霄高利阿努斯並編訂了一部分為6篇的法典,其內容是自哈德良皇帝至戴克裡先時期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奧多西二世組成以安提奧庫斯為首的16人委員會,籌備彙編自君士坦丁以來的法律。3年後於君士坦丁堡頒佈。法典分為16篇。前5篇為私法,其餘則分別為公法、刑法、市政法、軍事法和教會法。但大規模、系統的法律彙編工作則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後進行的,即由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開始進行的。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學家特里波羅阿努斯組成一個10人委員會,負責領導法典的編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頒佈的法令,刪除其中矛盾和過時的部分,並按時間順序將所剩部分彙編成冊,是為《查士丁尼法典》,頒佈於公元529年。凡未經輯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後,又陸續完成了哈德良(公元117~138年)時期完成了帝國的官僚制度化,加強了皇帝的獨裁權,明顯開始了元首制向君主制的過渡。《法學總論》、《法學彙編》、《新敕令》三部法典。它們與《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們研究羅馬法的主要文獻資料。
《民法大全》不但是羅馬史上而且是歐洲各國曆史上第一部最為全面而系統的法典,它系統地蒐集和整理了自羅馬共和時期至查士丁尼為止所有的法律和重要的法學家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確定了統一的無限私有制的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體現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換本質的法律關係問題。它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經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律和法學的發展有較大的影響。
19世紀德國著名羅馬法專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羅馬法精神》一書中強調:“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西塞羅是羅馬貴族奴隸主階段的著名法律思想家。,而這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平和,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的形成和演變是羅馬社會不斷髮展和變化的結果。
羅馬法律基於理性而不是習俗,這種法律制度是根據特殊需要,以經驗為根據逐漸發展形成的。羅馬法通常是指通行於古代羅馬世界的法律。上至羅馬建國,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後一千多年,在這中間所頒佈的所有羅馬法律都叫做“羅馬法”。從時間上說,羅馬法可以分成三個時代,即公民法、萬民法和統一法時代。
羅馬的公民法時代大約相當於公元前6世紀中葉到公元前2世紀中葉。當時平民與貴族展開激烈鬥爭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羅馬惟一具有法律權威和功用的就是當時法庭訴訟場景人們的習慣法。習慣法由於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無形中便為貴族壓迫平民、袒護自己提供了方便。據說塞爾維烏斯改革之時曾經對罪行、立約之類法律事務制定過50條規則,透過鬥爭終於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作為羅馬國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僅在羅馬法歷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產生過深遠的影響,而且對羅馬歷史的發展有過重要的影響。它的制定對貴族的專橫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為日後羅馬法律的發展也指明瞭前進的方向。
共和時期的執政官但由於《十二銅表法》沒有完全滿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鬥爭也從來沒有停止。平民與貴族長期鬥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另一方面則不斷有新法案出臺,對羅馬法律加以改進和充實。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許平民與貴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廢除債務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規定平民有最高立法權的霍騰西烏斯法等。
公元前3世紀以來,透過對外征服,羅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圖驟然擴大,政治、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事和商事活動的主體成分日趨複雜,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以及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的案件日益增多;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突破了原來所能容納的限度。其內容之豐富、形式之多樣遠非公民法所能涵蓋。這樣,就逐漸形成了比公民法涵蓋範圍更為廣泛的萬民法。萬民法時代相當於公元前2世紀中葉到公元3世紀初葉。
萬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羅馬私法體系中的肩扛法西斯的侍衛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共和國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由於萬民法是以自然理性為依據,接近自然法的觀念,沒有公民法那樣狹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義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羅馬奴隸主階級的利益要求和整個社會的普遍需要。在整個羅馬私法體系當中,萬民法是較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羅馬後期法律的主要內容。從形式上看,萬民法並不是一般國家為了規定彼此之間的關係而認可的法律,而是透過羅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動所制定的,並被羅馬國家用強制力保證實行的法律,它是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這種法律的出現和發展有其更為深刻的社會背景。
羅馬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羅馬制經濟發展和羅馬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的需要。它不僅彌補了此前公民法的嚴重不足,而且還為羅馬統治階級殘酷剝削和壓迫被統治階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帝國境內的居民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公元212年塞維魯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頒佈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為羅馬的統一法時期,它也是羅馬法發展的最後階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頒佈敕令,這一敕令給予登記在任何公社之內的帝國的全體自由居民以羅馬公民權。卡拉卡蓋尤斯(公元117~180年)是羅馬帝國安敦尼王朝時期一位著名的法學家,羅馬帝國著名的法學五傑之一。拉敕令的頒佈,使帝國境內全體自由民獲得了公民權,從而取消了帝國內部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這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已不復有實際意義。羅馬法的發展開始從創新階段進入了彙編階段,也即整理和提煉的階段。
法律彙編工作從哈德良皇帝時期就已經開始了。他繼位後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學家猶利安努斯一個委員會負責整理修訂現有的歷代大法官的告示,將之編成定本,賦予法律實效,是為《猶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進入3世紀以後,法律彙編工作更加受到各個皇帝的重視。公元295年,戴克裡先指定法學家格霄高利阿努斯並編訂了一部分為6篇的法典,其內容是自哈德良皇帝至戴克裡先時期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奧多西二世組成以安提奧庫斯為首的16人委員會,籌備彙編自君士坦丁以來的法律。3年後於君士坦丁堡頒佈。法典分為16篇。前5篇為私法,其餘則分別為公法、刑法、市政法、軍事法和教會法。但大規模、系統的法律彙編工作則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後進行的,即由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開始進行的。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學家特里波羅阿努斯組成一個10人委員會,負責領導法典的編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頒佈的法令,刪除其中矛盾和過時的部分,並按時間順序將所剩部分彙編成冊,是為《查士丁尼法典》,頒佈於公元529年。凡未經輯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後,又陸續完成了哈德良(公元117~138年)時期完成了帝國的官僚制度化,加強了皇帝的獨裁權,明顯開始了元首制向君主制的過渡。《法學總論》、《法學彙編》、《新敕令》三部法典。它們與《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們研究羅馬法的主要文獻資料。
《民法大全》不但是羅馬史上而且是歐洲各國曆史上第一部最為全面而系統的法典,它系統地蒐集和整理了自羅馬共和時期至查士丁尼為止所有的法律和重要的法學家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確定了統一的無限私有制的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體現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換本質的法律關係問題。它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經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律和法學的發展有較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