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小區物業的公共利益,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委員,也可以不是委員。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組織召開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3.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4.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5.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2.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
3.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住使用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l/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當本物業有1/3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 l/3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1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1票外,再投1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做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15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補,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3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因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儲存的本會檔案、資料、賬目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2.有選舉、被選舉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的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 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本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 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小區物業的公共利益,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委員,也可以不是委員。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組織召開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3.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4.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5.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2.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
3.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住使用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l/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當本物業有1/3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 l/3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1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1票外,再投1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做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15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補,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3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因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儲存的本會檔案、資料、賬目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2.有選舉、被選舉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的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 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本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 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