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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籠包瀧瀧的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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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碧閒人
打火機,是顧客自己的,也是顧客掉進海底撈的,顧客叫來服務員撈打火機的,爆炸原因是顧客引起的。必須負完全責仼,這不容推卸!!說白了,法律責任,及相關賠償,必須由顧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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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其次,在此事件中,海底撈作為服務提供方,應負有管理責任,顧客自身也應對自身過失行為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在確定責任分配時,顧客是應該有所承擔的。
再次,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綜上,要根據案件的調查結果,進行整體上的責任判定,按照現有的情況看,顧客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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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談情說愛之男人視角
1.我們看待問題的時候就單從角色關係來分析,不要摻入過多的情緒,這是大前提,同意這個觀點你在往下看。
2.在我看來首先服務員和顧客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係,只是服務和被服務的物件。
3.你可以假設,服務員能不能夠不去撈打火機,不行!為什麼?因為他的企業要求他去拿。海底撈以服務優異著稱,那麼這個幫撈打火機的活,也自然是要做的,所以服務員是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因為意外,不慎受傷,因此公司要對服務員進行賠償,傷殘補助等,而與顧客無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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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長金老者
如果劃分責任,顧客是肇事者,應負40%責任,飯店對安全方面制度落實不嚴(公共場所嚴禁吸菸),對員工安全教育差,應負40%責任,服務員自己屬成年人,應知氣體打火機屬易燃易爆物品,不應在沸水中打撈,所以自己也該負20%責任。以上純粹是個人想法,不構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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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永豪律師
根據事情描述,本案屬於人身侵權案件,顧客不小心將火機掉入火鍋中這是事情的起因,在通知服務員後,服務第一時間去撈火機沒問題,但在風險不可預知的情況下,是否應該第一時間將火鍋關掉電源,以降低風險,服務員作為服務提供一方,同時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顧客將火機掉落火鍋的行為,是時間發生的起因,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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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房地產顧問
事情的起因是顧客不小心讓打火機掉火鍋裡了,才導致後面的事故發生,所以,我認為顧客有一定的責任。
在這我說下自己的觀點
員工處理有一定危險的事的時候,如果處理不了或者不懂怎麼處理,應立即向上級彙報。
而像這個事件的處理方法應該是:把火鍋蓋起來,將火鍋拿到沒人,空曠的地方,將湯倒掉。
像火機這樣的易爆物,遇高溫是必爆的,所以要以最快的方法將火機(易燃易爆物)與高溫物品分開。
公司應該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意識,緊急情況處理方法進行培訓,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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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書鄉情緣
顧客是受服務方,但撈打火機不在服務範圍,存在過失傷害行為。
不過,服務員可以拒絕這項服務而沒有拒絕,及操作過程可能不洽當,所以,服務員也有過失。
還有海底撈對服務專案中,是否有警告和周全的服務告示或規定?有沒有繳納相關社保?
綜上分析,服務員受傷,按工傷賠償和意外傷害賠償是肯定的。顧客應承擔20%左右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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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小路說電影
如果說顧客沒有一點兒責任,估計誰也覺得這個事情並不是那麼一兩句可以評判的。顧客是有一部分責任的,畢竟這是幫顧客打撈打火機而造成的服務員受傷,這是有聯絡的,如果顧客自己來撈,有可能受傷的就是他自己了,所以這次服務員做的是代人受過,於情於理,那兩個顧客也要多少表示下,負責一部分的賠償。
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都給員工上了五險一金,考慮到的就是有可能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意外無處不在,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自己多加小心,可以讓這樣的事情發生的機率降低,甚至可以避免的就避免,事情都已經發生了。只能想辦法補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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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非善良只講真
這種事件說句實話顧客和店方都有責任,顧客作為肇事方,其實掉下去第一時間自己撈上來(沒事拿著打火機嘚瑟個啥,不掉進去啥事沒有)也就沒事了,非要找服務員請問是手殘嗎?店方應給予員工足夠的安全培訓,遇到這種事情先要顧及員工和顧客的人身安全……
因為顧客的原因,打火機掉到鍋裡,找服務員來撈,最後打火機爆炸導致服務員受傷。除了店家因與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而應該承擔工傷賠償外,這兩個顧客有義務賠償嗎?
非代表任何一方,看到新聞有感而發,求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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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沒有,海底撈還專門設定了吸菸區,為什麼一定要在飯桌上抽菸呢?打火機掉到鍋裡自己不能撈嗎?還非要服務員撈,導致服務員受傷,怎麼可能沒有責任,不負一點責任,良心過得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