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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投融之家

    可以。融資租賃是集融資和融物於一體的金融業務,現在國內較普遍的做法就是售後回租,承租人將擁有的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再從出租人處租回來使用。雖然租賃物還是由承租人保管、使用,租賃期滿承租人付完租金後租賃物所有權又轉回承租人,但從法理上講中間還是有一個所有權轉讓的過程。

  • 2 # 甫山堂高洪剛

    可以轉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融資租賃的實質類似於分期購買固定資產,主要目的是緩解承租人一次購買固定資產的資金壓力,所以是一種具有融資性質的租賃。

  • 3 # 春語清文

    在融資租賃期滿前及支付租金期間,原則上是不能轉移融資租賃資產所有權,除非租賃合同有特殊規定的條款。

    下面對當下非常流行的融資租賃信貸形式作一說明:

    一、融資租賃的含義

    融資租賃是一種資產的資金融通方法,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貸,用於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裝置,並按照協議將其租給承租人長期使用的一隻融通資金方式。它包涵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融資租賃是由出租人融通資金,購進所需裝置,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或者由承租人先與供貨方談妥,簽定合同,轉交給出租人購買後再出租。

    2.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人繳納租金;出租人用收取的租金償還(收回)融通資金。

    3.融資租賃合同期較長,相當於裝置的絕大部分有效壽命(超過75%),一般裝置3—5年,大型裝置可達10年以上。租賃合同一經簽訂不可解約。

    4.出租人在合同期內,把裝置所有權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養、保險和納稅等都轉移給承租人,由承租人承擔上述義務。

    5.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後,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處理裝置。一般有三種處理形式:一是租期結束後將裝置退回給出租人;二是另外簽訂合同,續租;三是承租人留購裝置,即承租人以商定的價格(殘值)買下裝置,並辦理裝置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手續。目前,中國基本上採用第三種處理形式。

    二、融資租賃的特點

    融資租賃不同於其他(經營租賃等)的租賃方式,它具有自身的特點:

    1.出租人與承租人二者之間是一種合同或協議關係。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是臨時性;租賃合同是有償性;出租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2.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的一種物資流通形式。

    3.它是金融信貸(借錢)和物資信貸(借物)相結合的一種信貸形式。

    4.租金分期支付成為一種信用方式。對承租人來說,可以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利率固定容易計算,免受通貨膨脹影響,節約資金,加速週轉,以較少的資金獲取裝置的使用價值。

    三、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法律關係

    在融資租賃關係中,構成權利和義務的客體是租賃資產,主體是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都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及權利。

    出租人和承租人透過簽訂合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承租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從而獲得租賃資產的使用權。租賃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租賃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期、保險、租金及支付方式、稅費繳納、租期內資產維修保養責任、違約責任、合同期滿後租賃資產的處理方法等。

    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租賃資產所有權的限制條款,如:租賃期內,合同所列裝置的所有權屬出租人;承租人對裝置只有使用權,不得在租賃期內對裝置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資產所有權的行為。在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按協商的名義價格(殘值)將裝置出售給承租人。名義價格應同最後一期租金一併支付。名義價格結清後,該裝置的所有權隨即轉歸承租人。

    融資租賃中,還存在第三方關係人,即供貨廠商,也許還存在擔保人;還存在與國家的關係,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及納稅。

    四、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判斷租賃是否為融資租賃,取決於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一項交易中,如果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了轉移,就應確認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與其他租賃方式其會計處理是不同的。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手段,在獲得一項資產的同時,也承擔了一筆債務。所以,在實際中,把取得的融資租賃資產及發生的長期應付款(租金)單獨列項反映核算。

    透過上述,融資租賃中的資產在租賃期內能否轉移問題就非常清楚了,它原則上是不能轉移的,但租賃合同特殊規定的除外。

  • 4 # 智融聊管理

    融資性租賃資產是融資的一種方式,是按約定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該項資產的使用權。

    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融資性租賃資產:

    融資性租賃資產,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主要指機器裝置)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主要指機器裝置),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簡單地說,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使用者)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機器裝置並出租為承租方。

    融資性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可以轉移取決於租期結束的雙方約定。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按租賃雙方約定,租期結束時,承租方支付全部機器裝置的租金,並按期歸還租賃的機器裝置,不再續租時,不再享有該機器裝置的使用權,則租賃機器裝置的所有權仍然歸出租方所有。

    2、按租賃雙方約定,租期結束時,承租方留購租賃的機器裝置。租賃雙方需要確定承租方留購租賃機器裝置的購買價格,承租方一經按約定的價格支付了該機器裝置的價款,則原承租機器裝置的所有權歸承租方所有。

    3、承租方在租期內,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企業資金流斷裂等問題,無力支付該租賃機器裝置的租金時,出租方有權收回其租賃的機器裝置,則租賃機器裝置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同時歸出租方所有。

    總之,融資性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能否轉移,還要根據租賃雙方的合同約定,以及承租方企業實際的生產經營狀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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