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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然l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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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那邊的海浪
在中國古代,搶劫罪叫“強盜罪”,被公認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歷朝歷代都是要嚴打的。
當時雖無“強盜罪”的罪名,但處罰卻是免不了的,《秦簡·法律答問》載:“群盜赦為庶人,將盜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趾為城旦。 ”斬左腳、在臉上刺字塗墨並服築城苦役等是秦朝處罰強盜犯的方法。
漢朝
最重可判磔刑
搶劫年年有,年關尤其多。每到年終歲尾,似乎總有那麼些人要出來折騰一下,譬如半路搶劫,把他人圍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讓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嚴打整治。
有關強盜罪案件的最早記載是在秦朝,只是當時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盜案的說法,並無“強盜罪”一說,據秦史記載,當時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強搶了一個大地主後逃到了深山裡,最後被圍剿捕獲了。
在漢朝以前,強盜罪一直以“盜罪”概括,也就是說盜竊罪與強盜罪是相互混淆的。到漢朝,強盜罪開始從“盜罪”中分化出來,並出現了“強盜罪”罪名。漢律規定,犯了群盜罪和強盜罪的人都將被判以“磔刑”。“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種,分裂身體致死。
唐朝
未得手也坐牢
唐朝,對待強盜的態度很是強硬,搶劫不管得手未得手,也不管搶劫了誰,都得受處罰。古代中國曆來非常重視等級禮法,唐朝也不例外。但為了鎮壓強盜行為,不惜突破良賤等級制度,對強盜犯加以整治和處罰。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僕是視同財產,而不被作為人來看待的。在唐代,強盜犯即使是搶了被視為財產的奴僕,奴僕一樣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對強盜犯的量刑上,是與搶劫殺、傷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發展的鼎盛時期,財產關係複雜,法律對各種侵佔行為的規定更加具體。不僅將強盜罪分為“強盜”、“盜竊”、“監守自盜”幾種,唐律對強盜罪的處罰體系較之以往朝代也更加完整和系統化了,將所搶劫的財產數量以及是否傷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與處罰力度掛上了鉤。比如唐律規定:若犯強盜罪,沒搶到財物,也得服兩年徒刑;對搶到錢物的,看是否傷人或殺人:沒有傷人、殺人的,按贓物價值大小分別處以徒刑、流刑和絞刑;傷到他人的,處以絞刑,有殺人情節的處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斬刑。處罰輕重分得很細緻,對持有兇器作案的強盜犯,處罰將會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後,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搶到財物的多寡來作為量刑的標準,只要犯了強盜罪,處罰就將很嚴重,不少被處以死刑。
宋朝
對包庇者也從重處罰
唐以後,宋、元、明、清對強盜犯的處罰基本沿襲唐律規定,甚至更為嚴厲。直到清末逐漸引進西方的刑法理念,對強盜犯的處罰才有所減輕。
在唐律的基礎上,宋朝還另頒佈了一系列嚴懲強盜罪的特別刑事法規,如《窩藏重法》、《重法》、《盜賊重法》等。宋朝不僅對強盜犯處以重刑,對包庇強盜者,處罰也不輕,重者可能被處斬,家中其他成員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到宋哲宗時,宋朝的大半地區都成為了重法地。元代時,對犯強盜罪者處罰不輕,曾有這樣的規定:除非對強盜,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強盜罪依然是最為嚴重的,處罰當然不會低。
明朝
白天黑夜搶劫定罪有區別
明朝對強盜罪的量刑重於唐律。對沒搶到錢的,明律也要處流刑;對搶到錢的,明律規定一律處以斬刑。但相比唐律,明朝對強盜犯的處罰有一項新的規定,即對光天化日之下,一兩個人赤手空拳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另外進行單獨定罪,謂之“白晝搶奪”罪。
“白晝搶奪”罪在強盜罪中,其處罰算是輕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搶得了財物,且超過了三年徒刑所能懲治的範圍,則比照盜竊罪加重二等。若有傷人情節,才會被處以斬刑。但在白天強搶了他人財物的人,臉上是要刺“搶奪”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汙點。此條處罰規定後來清朝也在沿用。
清朝
怎麼判得看危害有多大
到清朝時,贓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了,量刑輕重先看其危害性。處罰也相應地有所減弱。譬如1910年頒佈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強暴、脅迫強取他人所有物者,為強盜罪。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
現今,對搶劫罪雖不像唐宋時,動不動就處斬,但依然是很重視的。不義之財,不可得。若要得,必將付出慘重代價。因為法網恢恢,從來都是疏而不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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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野菜野菜
不同朝代對這個罪行的處罰是不同的。
但是總的來說,古代的處罰比較重,根據搶沒搶到財物,有沒有傷人不同情節處罰,最高可處斬刑。
明朝律法較嚴,有傷人情節,會處斬刑。有意思的是,如果白天搶劫,臉上會刻“搶奪”,這也太那個啥了吧,一輩子都去不了汙名了。
秦朝不但刻字,還會斬腳,讓你搶劫,腳給你砍嘍
宋朝對強盜犯也會處以重刑,嚴重處斬,家人發配。
唐朝根據情節也流放,嚴重的絞刑。
古代的刑法太恐怖了,不管什麼時候還是當良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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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請,秦朝時期最早有了關於強盜案的記錄。因為秦朝只為五人以上的強盜案定名,所以強盜罪在當時被稱為群盜罪。秦朝及其以前,強盜罪一直包含在盜罪裡面。漢朝時期,強盜罪和盜罪分離,根據相不關法律規定,所有犯了群盜罪和強盜罪的人都要被處以磔刑,可見對這種犯罪行為打擊的力度之大。
唐朝時期,對強盜罪開始分情況進行處理。有搶年劫行為,但是沒有搶到財物的,要判刑兩年。有搶劫 行為,而且搶到了財物,但沒有傷人、殺人的,依財 物的多少進行量刑,可處以徒刑、流刑和絞刑;構成傷人的處以絞刑;構成殺人事實的處以死刑中比絞刑 更重一等的斬刑。
宋朝時期,對強盜罪的處罰更重。 一旦有人犯 了強盜罪,那麼其本人被處斬,其家產被沒收,其妻 子兒女被髮配千里服苦役。如果有人包庇犯了強盜罪 的人,也會受到牽連,被處以重罰,嚴重者可處以 斬刑。
明朝對於強盜罪的法律條文是參照《唐律》制定 的,但是量刑更重。對於有搶劫行為,但是沒有搶到 財物的,處以流刑;對於搶到錢的,則無論有沒有傷 人、殺人的事實,均處以斬刑。 另外,明朝還單獨規 定了白晝搶奪罪,指的是光天化日之下,赤手空拳搶 奪他人財物的行為。
清朝時期對於強盜罪的處罰相應地變輕了,量刑主 二要看犯罪事實的危害性,而不是按照贓物的多少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