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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現場檢查筆錄,就是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現場或案件發生現場製作的,有關檢查過程或案件違法過程或狀態的書面(或其他形式)記錄。

    二、現場檢查筆錄的特徵和要求

      1.現場檢查筆錄製作主體上的行政性。在行政程式中行政執法機關負有調查收集證據和儲存證據的責任。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製作的重要證據形式。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證據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發生以後,由於行政機關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因此,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必須保證有關證據的充分、確鑿,以保證後續訴訟程式中雖作為被告但不陷於被動。

    2.現場檢查筆錄物件上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筆錄涉及的情況是行政案件或檢查發生的現場的原始狀況。這是現場檢查筆錄製作的最基本的特徵和要求。

    凡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是現場檢查筆錄。不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不是現場檢查筆錄。在案件發生或檢查之後根據印象製作的筆錄就會“失真”,就會出現偏差,不可能體現現場的“原汁原味”。

      3.現場檢查筆錄時空上的即時性和同步性:製作的時間,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同時或檢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發生之後或檢查之後。製作的地點,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地點或檢查的現場。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和同步性是現場檢查筆錄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現場檢查筆錄內容上的相關性和外在性:相關性是指筆錄的內容與案件事實要素相關,主要包括違法事實要素和規範執法所需要的程式事實要素,無關的事實不予記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實要素。當場準確確定有關要素並將其真實記錄下來,這種能力是在執法實踐中不斷積累、不斷磨練後才能具備的。對違法事實要素的記錄要準確具體,尤其是對涉案物品的記錄,要具體到品牌、外觀、批號、規格、數量等。對規範執法所需要的程式事實記錄要規範:依法依規檢查、依法亮證、規範檢查等。外在性是指現場檢查筆錄的內容是行政執法人員聽到、聞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測量工具測量檢測到的有關違法事實情況的記載,不能也無法對事實要素的核心和內在品質進行確認和評判。

    5.現場檢查筆錄內容上的和事實和證據關聯性:首先要將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和違法當事人關聯起來:要記錄檢查過程中當事人的反應和配合情況,將其作為案件的當事人身份加以 “關聯固定”。其次,要發揮現場檢查筆錄在各證據形式中的關聯作用,以體現不同證據之間的相互支援和印證關係:如果執法機關在現場檢查的同時也進行了抽樣取證、先行登記儲存、拍攝照片等,筆錄的內容要“點到”以上活動,以充分發揮現場檢查筆錄在體現不同證據形式之間關聯印證關係上的基礎作用。

    6.現場檢查筆錄順序的合理性和針對性:筆錄順序是一個有先到後、由外到內、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過程。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從物品總體擺放、堆碼再聚焦到具體商品數量,包裝標籤及現場痕跡等等。並且針對主要事實要素的內容要具體豐富,其他可簡要敘述。

    7.現場檢查筆錄語言上的敘述性和嚴謹性:多用敘述性和說明性的語言,不應當用議論性和描寫渲染性的文字,也不宜出現結論性、推斷性的語言,比如:使用“大約”、“大概”等模糊詞語,或“多”、 “左右”等不定詞語,或者現場進行主觀認定,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

    三、現場檢查筆錄應當記錄的主體內容(不包含格式化填空專案)

    1.執法人員開展檢查的根據,檢查的時間、地點和當事人的經營場所;

    2.執法人員依法開展檢查的表現(亮證、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等)和檢查的主要過程;

    3.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位置及相關的書證、物證;

    4.與違法行為有關人員的活動情況,包括當事人及其職工、幫工的情況;

    5.執法人員檢查的表面性結果;

    6.當事人、旁證人員提供證據和配合檢查情況;

    7.抽樣取證、先行登記儲存、拍照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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