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鑲牙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牙齒脫落,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鑲牙,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之後,持確認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由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單選擇協議機構鑲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配置單位結算。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鑲牙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檔案;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稽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資訊、配置器具產品資訊、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第十四條
協議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經辦機構核查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鑲牙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牙齒脫落,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鑲牙,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之後,持確認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由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單選擇協議機構鑲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配置單位結算。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鑲牙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檔案;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稽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資訊、配置器具產品資訊、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第十四條
協議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經辦機構核查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