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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此灑脫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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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汀藝
要成為一個合格的明星代言人,這就要求這個明星要有一定的道德修養和文化品味!其主要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守住基本的道德低線,對於哪些既或是出高價,但名不符名,甚至是假冒偽劣的產品,決不代言!對決定代言的品牌也有認真研究,不說言過其實,名不符實的過頭話,其實,對代言的品牌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二,明星對代言的品牌,也要有文化品味,要用文化去解讀產品,做到既宣傳了產品,又彰顯了明星的文化藝術素養!
三,明星是公眾人員,要用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去擴大品牌的影響力,比如體育明星代言產品,就要想點子把產品與體育聯絡起來等等!
四,代言品牌要合理收費,多代言公益品牌,為傳播正能量多貢獻力量!香港明星周潤發代言公益,並裸捐慈善,為一個合格明星代言人做出了光輝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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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小楊的魯魯魯
明星本身就是公眾人物,自身的一言一行能夠帶動一大片,個人認為首先明明星代言你得了解所代言的產品,確實能給老百姓可接受具有實際意義,要對自己代言和所說過的話負起相應的責任,要把大家對你的信任。建立在彼此信任為基礎,才能考慮費用的問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粉絲觀眾給予你們的。支援和關愛不能辜負了,切記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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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槐影院
娛樂營銷時代,在傳說中的限酬令背景下,明星商業價值的實現就更依賴品牌代言一類的商業活動了。
一旦有了足夠的知名度,要接代言並不難,但接下代言之後,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甚至令品牌滿意的代言人?實際上,一名好的代言人除了有足夠的帶貨能力,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1 品牌露出有門道 不穿競品還不夠
周公在此前的文章(《雙宋大婚“門當戶對”,為何不能用情侶手機?》)裡和讀者們分享過品牌對於競品的限制。簡而言之,如果明星代言了A品牌,A品牌一般會要求該明星不可以代言和在公開場合使用其競爭品牌的產品。
但是,要求代言人不使用競品,只是防止代言效果打折扣的措施。為了實現最佳的代言效果,品牌方還有其他“招數”。
·保證品牌露出
除了要求明星為品牌拍攝廣告等宣傳物料以便於鋪開宣傳之外,品牌方往往還會要求明星在公開場合向公眾呈現他/她使用代言品牌產品的狀態,也就是所謂的“品牌露出”,以透過明星的公開使用行為為品牌作出更可信的背書。
比如很多手機的代言人或合作明星,無論他們私下使用什麼型號的手機,在釋出微博時,都會帶出其所代言手機的字尾。
不過,限於產品特性的不同,並不是所有產品都方便隨時由明星在公開場合呈現。而作為最容易對外展現的品類,服裝類品牌對明星的露出要求則往往比較容易實現,品牌可能會為明星提供其品牌的服裝,並要求明星在日常生活或公開活動中實現一定頻率的穿著和露出。
在服裝類品牌的代言合同中就可能有類似如下條款:“在代言期限內,藝人日常穿著xx品牌提供的指定服裝露出,每季度至少一次。xx品牌提供的服裝包括但不限於xx配飾/xx外套/xx褲等。”
當然,與此同時的配套約定是:“藝人在代言期限內穿著xx品牌產品的生活照、表演照和媒體露出照片,品牌方有權使用。”
在禁止使用競品和保證露出的雙重約束下,一個合格代言人就很有可能在公開場合全身穿著代言品牌,如果同時代言了不同的服裝和鞋履品牌的,有可能公開場合下的鞋履和服裝就都要直接被品牌方承包了。
比如在上期《嚮往的生活》中陳偉霆的穿搭經粉絲一“扒”,居然全身都是他代言品牌的產品,可以說是一個非常稱職的代言人了。同時作為某奢侈男裝和某運動服飾代言人的他,在節目中透過不同穿搭保證了兩個品牌的呈現和露出。
當然,想必在他簽署的兩個代言合同中,奢侈男裝和運動服飾並未被定義為存在競爭關係的領域,否則,他也不可能同時代言和公開露出這兩個品牌了。
·公開背書應真實
對於不便於實現日常露出的產品(比如沐浴露等不會在公開場合使用的產品),品牌可能只能要求藝人在廣告或宣傳活動中口述產品使用感受了。
根據《廣告法》第38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因此,品牌方可能會要求代言人就此作出承諾,保證“本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出的推薦、證明是依據本人使用xx產品的個人感受及體驗,本人確認其使用過xx公司的xx商品(接受過xx公司的xx服務)。”
所以,代言人也應該注意在公開為產品作出背書之前,確實使用產品/服務並留存證據,並注意確認自己的公開背書沒有與自己實際使用的體驗相矛盾。
2 配合社交網路 代言效果更佳
當下的明星代言早已不侷限於傳統的線下物料投放和廣告拍攝等形式,品牌方們紛紛選擇明星的微博等社交媒體賬號作為品牌的宣傳渠道,畢竟粉絲們最為關注和最為熱衷傳播的就是明星本人親自發出的資訊。
·釋出時間/內容怎麼定
比如,在此前Angelababy經廣告公司安排代言松下產品時,就擅自將未上市的GF5數碼相機樣品圖片提前上傳至網路平臺(Instagram),導致該圖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傳播,松下公司認為這一事件嚴重侵犯了松下的商業秘密、影響其營銷策略和市場計劃,最終楊穎的松下代言不得不終止。
所以,代言合同中往往也會約定微博的釋出時間應由品牌方與明星雙方屆時一致確認後明星才可以發出。
實際上,當紅明星的每條微博都能吸引成千上萬的評論轉發和更高的閱讀量,他們的每條微博都是一個具備相當商業價值的“廣告位”。所以,按照物以稀為貴的道理,對於有較高談判地位的明星而言,還是應該向品牌方爭取代言到期後在自己的微博中刪除品牌宣傳微博的權利。
否則,合作一次就永遠為品牌保留宣傳微博,難以體現自己微博“廣告位”的價值,也有可能影響日後代言其他競品。
實際上,周公在上文只是舉了代言合同中常見的部分情形和細節。
隨著整個娛樂行業規範化程度的提高,代言這種最為常見的藝人商業活動,其執行的細節和步驟也越來越細緻地被固定在合同的條款當中。在此基礎上,品牌方和藝人便能有更緊密的配合,代言才會發揮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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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明星,那就是有影響力的人,不可以做傷風敗德的事情,不可以做違法事件,要愛國,愛民,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這句話應在明星身上在合適不過,所以明星就要有明星的樣子,要以自身為榜樣,有好的作品,更要有更好的思想觀念和道德模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