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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打虎拍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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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庭客
哦,如果確認後,這個問題:有關銀行的做法肯是不對、不應該的,應迅速修訂自己所謂的‘規定’,將遺款退還逝者合法承人。
當然,這個事情出現後~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比如:如果逝者名字很普遍,則肯定會有很多的同名同姓的人。
但是,性別、年齡,關鍵是住址決不可能相同。若要保險,工作做細點~對所有同名姓者逐一核實一遍,這問題不就水落石出了?
說到這,我必須在此出來嘮叨幾句:一直以來,我們的一些行政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很多都存有一種優越感。優越意勢驅使他們對請他們辦事者:高高在上,不屑一顧……
所以,就形成了:臉難看、事難辦、多折騰的問題。所幸:前兩年曝光了~北方傲慢一女性極囂張、荒唐無理的折騰辦事者的事情,才使的現在大多數地方,較以前大有所收斂和改觀……
哦,就針對此問題,反映我們在很多方面還存在著:各地方、各組織、各行業等部門,或多或少都尚存在著~不合理的保護主義的規則、規定和措施……
真心希望組建:以國務院為首、攜同各部委包括公、檢、執法等各部門的一個機構...哪裡、哪方面出現問題?接到申報就迅速進行解決和處理…也可效反腐~中央巡視組一樣,不定期地巡視於全國各地,這樣,既可提高辦事效率,又可隨時監督和檢查各地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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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如東海208380736
謝邀!未經歷過老伴去世的事,也即是難予給出答案!不過,可順著問題做出自己的看法。假如另一半去世,又知其在銀行有存款,也不知存款密碼。自己應透過公證部門,取得相關的有效證明,到存款的銀行商定,相信這樣的事不是很難解決!相信銀行辦如此的事也不止是第一樁!以上僅是我個人的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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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寧靜致遠以美好
老頭老太應該是這30萬遺款的共同擁有者吧!老太去世了,這錢應該屬於老頭,這一點毋庸置疑,官司打到國際法庭,都沒有誰有權力剝奪老頭對遺款的擁有權。銀行的有些條款,怎麼說呢!可能定製的時候就沒有從客戶利益出發,而是隻從銀行自身利益出發,一旦類似的事情發生,一拖再拖,等到擁有遺款一方體衰不支去世了,不了了之,錢歸銀行了。
有一點讓人費解,老夫妻只有養子且解除了關糸,而且還明白地把錢存進銀行,說明這倆老人不糊塗,即然不糊塗,那為什麼老頭不知道取款密碼呢?是否是老太故意的,老太對老頭有意見,不想自己死後老頭拿著錢舒服過日子。或者怕存款落到不喜歡的人手裡,乾脆不告訴老頭密碼,把問題丟給銀行和法院,她相信銀行和法院的公正,能讓老頭子餘下的日子衣食無憂。好了,如果有這麼多心計,這老太太也太偉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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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江波
老太去世,老頭拿著老太留下的30萬元存款卡,輸錯密碼導致卡被鎖,銀行拒絕幫他取出,不能說是銀行不作為。因為,銀行作為一個商業機構,看到非本人取款,而且銀行卡所有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銀行無法判斷,這筆錢到底是什麼個情況?能不能取出來。
就算不存在商業糾紛,但這是過世人留下的的遺產,而過世人到底有幾個繼承人,銀行都無法核實,顯然,銀行的作法,是對的。這種情況,只有找公安相關部門開具證明,或者直接起訴到法院,申請繼承過世者遺產(當然包括銀行卡在內),才能夠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取出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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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哥的nice生活
這個問題看起來雖然麻煩一點,只有一步一步來,首先 ,得到公證處公證,還有自己跟死者的是什麼關係 ,開證明說清楚 。叫上與死者的有直接關係的人,看他們跟這錢有沒有關係,如果有,你們怎麼商量分這個錢,立據說明。大家都沒有意見,就拿上所有材料,和這些關係人直接去銀行,應該就可以了吧!如果不行 ,銀行總會給你個說法,該怎麼辦,不然就打官司,這是最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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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魏紫濤律師
繼承遺產
有遺囑遵循遺囑,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法院已經判決,有生效的判決書。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把錢過賬給你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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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特殊年
這為老太也是,鉅額存款即然把密碼帶走,害得王老先生為難,不知老太想些什麼呢?連自己的丈夫就不相信嗎?還是有其它原因呢?看來王老先生是不當家,不管事的人,這下好了,連密碼都不知道,麻煩大了,想取出鉅額存款必須以下證明。
一:提供死亡證明,居明死亡戶籍登出證明
二:必須出具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或遺產所在公證書:
三需要妻子,各種證明材料,需要支付公證費:
四: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徵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五:儲蓄機構憑之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以上證明齊全,可領取該所有的
王老先生與於老太1964年結婚,2015年6月25日,於老太到被告銀行開戶並存款30萬元。2016年1月,於老太去世後,王老先生委託侄媳婦將老伴名下銀行卡內的存款取出來,由於連續三次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死,存款無法取出。
被告銀行表示,根據該行規定,在儲戶死亡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可以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書到網點取錢。對繼承權有爭議的,網點需要根據相關判決執行。“這是如何支取款項的法律規定,但其實像原告這樣的老人,銀行是有綠色通道的。”代理人說,對於5000元以下的小額取款,如果能夠提供正確的密碼,可以不用辦理公證直接取款,但對於金額大的存款,必須持有公證書或是判決書。據悉,目前於老太的賬戶餘額加上利息已有31萬餘元。“原告年紀較大,法院查清後,我們是同意判決的。”
經過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於老太死亡後,在銀行存款的二分之一應屬原告所有,另外二分之一應作為於老太的遺產,由她的繼承人繼承所有。因於老太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該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因於老太養子已與原告夫婦解除收養關係。原告作為於老太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對該存款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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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確實比較煩,為了拿到這筆錢,老人整整花了兩年多的時間,說句不中聽的話,假如老人在此過程中不幸故去了的話,有沒有子女和親人繼承財產,那麼這筆錢是不是就歸銀行所有了呢?
事情還得從三年前說起。今年95歲的王先生,居住在北京朝陽區,妻子於老太比其小12歲。2015年6月,王先生讓妻子到銀行存了30萬元,是用妻子身份證開的戶,雙方之前約定,用誰的名字存錢,就用誰的生日作為密碼,沒想到妻子忘了,用的是王先生的生日。
2016年1月,妻子不幸離世。王先生委託侄兒媳去銀行取款,因為連續三次輸錯密碼,導致該筆款項被凍結。
不過銀行表示,根據《華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在儲戶死亡的情況下,王先生必須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人,而這需要公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對繼承權有爭議的,還需要法院明確繼承人後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由於王先生夫婦父母都已早亡,又無子女,之前收養的一個孩子在2011年已解除了收養協議。由於養子失聯,公證機關無法確認協議的真實性,建議王先生透過起訴確認解除收養關係,後法院判決王先生是其妻子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後在公證處的建議下,王先生又起訴銀行,要求支付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於老太去世後,30萬存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王先生,另外一半是於老太的遺產。由於於老太為留有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該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應該有父母、丈夫、子女共同繼承。由於於老太父母已去世,養子已解除收養關係,所以只有王先生是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援王先生的訴求。
最後提個建議,老人應當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將自己的財產狀況告訴值得信賴的家人,免得發生突發事件,而家人對其財產狀況一無所知。同時,最好能夠在生前立好公證遺囑,一方面對自己的遺產作個交代,能夠按照自己意圖進行分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離世後因分配遺產而可能給親人帶來的諸多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