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於監控錄影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監控錄影屬於視聽資料的一種,當然作為一種證據在訴訟中使用。
2、監控錄影屬於何種證據。
按照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裡所說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
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監控錄影能否成為直接證據,關鍵看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結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體情況,也會有不同,即監控錄影即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3、監控錄影在應用中的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
1、法律關於監控錄影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監控錄影屬於視聽資料的一種,當然作為一種證據在訴訟中使用。
2、監控錄影屬於何種證據。
按照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裡所說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
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監控錄影能否成為直接證據,關鍵看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結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體情況,也會有不同,即監控錄影即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3、監控錄影在應用中的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