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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詠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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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朵金花第七枝
也不容你來爭辯,你不和初期物業簽訂合同,你拿不到自己家的鑰匙,看不了房,進不了本來屬於自己的家,就是霸道,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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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仔1546
小區是開發商把所開發樓盤委託、承保給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開發商售樓處在交付新房鑰匙時要求業主必須簽定的格式合同,雖然有壟斷和強制的嫌疑,但還是有合同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對合同條款有非常大的異議或業主們發現合同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及霸王條款,可以要求開發商召開首次全體業主大會來商討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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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醉太平II
感覺有些人在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膨脹的無邊無堰,尋找可能的任何藉口。
譬如本帖這個問題:
2014年以後買房時籤的售房合同,其中就包含買房者自願接受前期物業和管理規約的條款(如下圖),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你不同意可以不買,沒人逼你,所以根本不存在不知情強制的問題。
說強制簽訂有點矯情。
現在的合同,都是印刷好的格式合同。
某些重大合同,政府規定必須採用它提供的示範文字(格式合同),比如售樓合同、前期物業合同和管理規約。
有些人不滿的前期合同和管理規約格式合同,實際上是不滿意政府的示範文字。也許,心裡想的是不交物業費,不要黑物業。
想當場手寫一份嗎?對不起,現在沒那回事嘍。
格式合同這一形式沒問題。有問題的是,有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無效條款。但是無效條款的認定,有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
如果認為格式合同中存在無效條款,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由法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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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辛卯庚子先生
人人都知道現在的物業公司就是憂亂社會安定的毒瘤為啥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不制定約束他們的制度和法規呢?請政府高官站出來管管這些民生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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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美侯王666
一是原建設部關於開發商預售房屋管理辦法中明文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前必須先騁用物業公司,做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然不準銷售,若違規銷售重罰。辦法中明確規定有開發商騁請,因為當時整個小區都是開發商名下資產,業主只有一個就是開發商。騁用採用招標,騁請的物業公司概況及收費標準、服務標準,在以後你買房時,售樓部不但告訴業主,而且上牆明示在售樓部。目的是讓物業公司及早熟習物業、服務業主,這樣可保護業主順利交房用房。當然如果業主不同意開發商所騁物業公司,可以說你根本買不成房,因為你不同意開發商所騁物業的購房條件,就等於不想購此房。正象你購買二手房時,你說我同意買房不同意房主已籤的物業服務合同一個道理,房主肯定不賣給房子。此事不存在強制,是合同順延,業主不要誤解什麼強籤,沒有經夲人同意等是誤解,預售前只有開發商一個業主,沒有你的業主名,還沒有開始售房,開發商怎麼知道你是業主?再這樣證明說一下,你賣二手房時,買房者也得同意延續你與物業公司籤的物業協議的道理是一樣的,買家說我不同意你所籤的物業合同,你敢賣給他房不?你敢說可以,買房者既不承認現物業公司,又不交納物業費,他能住進去嗎?肯定馬上不買你的房了。好多網友都說前期物業協議是霸王協議,騁物業公司時應徵求業主意見什麼的,當時你就不是業主,咋徵求你的意見?給說笑話一般。二是是否可以解除前期物業協議,答案是你自己不能解除,因為前期服務協議是二年,二年後小區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騁、解騁物業公司,另外若小區業主已入住佔三分之二,前期不到二年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解騁和騁用物業公司。但業主執意不顧協議順延,堅決自己解騁,不承認開發商所騁物業公司,也可以,估計你接房都接不成,就是因為開發商在房屋預售時已經按建設部意見,把小區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了。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過去新媳婦要出門嫁給你,丈母孃說得帶一丫環陪姑娘過去你同意不(多了一個吃貨,過去吃的緊張)?不同意嗎,肯定結不成婚的意思差不多,因為在沒結婚前丈母孃有選擇丫環陪嫁的權力,而你沒有,因為那時你還不是正式門婿哩,沒有選擇權。例子雖不恰當,但就是這個理兒。
俗話說不知不為罪,我不是為開發商開脫,是瞭解房地產政策和法規及運作。對這件事,說句公道話,買房時已告訴業主,開發商按政策已騁請了物業公司,業主買了房後說是強籤,沒經夲人同意什麼什麼的,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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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w苦行僧
在回答問題之前,首先要更正一下提問者的錯誤,《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是在交房時強制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在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的,他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這是建設部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
業主購買商品房入住時,小區並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如果這時沒有專業的物業企業對小區的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沒有人維護。小區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是否無法滿足業主居住的,為了保證小區入住時業主有一個乾淨整潔,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之前就必須選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
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商品房買賣合同》裡包含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部分。也就是說業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也認可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認為合同有問題無法接受,可以不購買該小區的房屋,這是你的權利,沒人會強迫你。這當然不屬於強制簽訂。
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常也是要按照屬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發範本制定。同時還要向屬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是具有約束力的。
如果業主對開發商選定的前期物業企業不滿意,希望更換前期物業企業。只要滿足小區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首位入住的業主居住時間達到二年以上,這兩個條件之一,業主可以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在成立了業主大會之後,業主可以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決定續聘或解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回覆列表
一般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裡就有相關約定,交房時只是繼續履行形式。
政府一般要求業主入住率不夠的情況下,自交房日起統一由開發商自選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待兩年後,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決定是否與原物業公司續約,還是另行招聘物業公司,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