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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二亂彈

    不合理,績效工資考核應根據雙方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不能隨便改變考核方式和調整考核指標

    1、績效工資屬於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綜合表現與實際業績進行考核的範疇,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發放方式、標準等,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調整的內容,因此,應根據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約定,約定的形式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與雙方之間直接簽訂的協議。

    2、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雙方約定後不能隨便變更。

    勞動報酬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2)工資支付辦法;(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4)工資調整辦法;(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中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釋義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報酬條款作為勞動合同內容,如果變更需要雙方協商同意才可。如果是以規章制度為準,應該符合制度程式,徵求員工意見。

    3、績效工資的獎勵考核計劃需履行法定程式,方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有明確的績效考核標準及考核程式;績效考核標準及考核程式應依法經過法定職工民主程式;績效考核結果公平、公證、合理、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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