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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印發《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03 《工作細則》是什麼?

    2020年4月9日,高檢院為進一步深化落實“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規範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印發《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簡稱《工作細則》)。

    04 “三個規定”之間是什麼關係?

    “三個規定”各有側重,互有補充,是一套規範司法機關辦案用權的系統性規定。

    《領導幹部干預插手規定》著眼從體制內領導幹部層面構建防止干預司法辦案的防火牆。

    《內部人員過問規定》著眼從司法機關內部建立防止干預司法辦案的高壓線。

    《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著眼從司法機關外部角度,對司法辦案人員經常接觸交往的物件,如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及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進行規範。

    “三個規定”規範的範圍涵蓋司法機關內外、體制內外,全方位立體化對可能影響司法辦案人員的外部因素進行規範。

    05 “三個規定”與《實施辦法》填報要求有什麼不同?

    “三個規定”要求對違反規定的過問或干預、插手案件以及不當接觸交往行為進行記錄報告;實行季報,同時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和同級政法委。

    《實施辦法》不僅要求對違反規定的過問或干預、插手行為以及不當接觸交往要報告,對沒有違反規定的過問了解如打聽情況、反映情況、轉遞材料、相關接觸交往等也要進行記錄報告;實行月報,僅報送上一級檢察院。

    06 “三個規定”的記錄報告主體指哪些?

    主體中的“檢察人員”是指在編在崗的全體檢察干警。

    07 《實施辦法》記錄報告主體指哪些?

    主體中的“檢察人員”是指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從事檢察工作的全體在職人員,包括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事業編制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掛職借調人員等。

    08 “三個規定”記錄報告的物件有哪些?

    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

    09 《實施辦法》記錄報告的物件有哪些?

    不僅包括“三個規定”記錄報告的物件,還包括同學、親屬、熟人、戰友等。

    10 “三個規定”中需要填報的內容有哪些?

    在司法辦案中違反規定有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交往的情形。

    11 《實施辦法》中需要填報的內容有哪些?

    不僅包括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還有幹部選拔任用、專案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方面。

    12 哪些情形屬於“三個規定”中“過問案件”?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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