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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啊五十二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以後,投標檔案即不得被補充、修改,這是一條基本規則。但評標時,若發現投標檔案的內容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確認其正確的內容。對於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評標委員會應允許投標人補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覆均應採取書面的形式。投標人的答覆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然而,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僅僅是對上述情形的解釋和補正,不得有下列行為:(1)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如,投標檔案沒有規定的內容,澄清的時候加以補充;投標檔案規定的是某一特定條件作為某一承諾的前提,但解釋為另一條件,等等。(2)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所謂改變實質性內容,是指改變投標檔案中的報價、技術規格(引數)、主要合同條款等內容。這種實質性內容的改變,目的就是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為符合要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挖掘機招標中,招標檔案規定發動機冷卻方式為水冷,某一投標人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該投標人堅持說是水冷發動機。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標檔案較多,則可以召開澄清會,在澄清會上由評標委員會分別單獨對投標人進行質詢,先以口頭形式詢問並解答,隨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投標人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做出正式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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