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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村裡的城裡人1

    對於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因為這些產業需要靠近原料產地,保障產品新鮮程度,相對集中佈局可以防止侵佔耕地,還可以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閒地和勞動力。

    對於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分揀、初加工、發展休閒觀光旅遊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就近佈局。這是因為分揀、初加工作業更適合在田間地頭完成,以降低運輸成本,提高經濟性;鄉村旅遊景觀具有不可移動、不可替代性,農業採摘活動注重實地參與,服務配套需要依託資源相對零散佈局。但在此過程中,要注意守底線,保護環境和風貌。

    支援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在用地政策上,除了要“保障”,“規範”也不可或缺。既要保障也要規範,這是農村土地有序利用的必要條件。

    那麼,如何規範用地?

    一是堅持底線思維,不能觸碰紅線等約束條件。《通知》明確提出,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發展觀光旅遊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得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

    二是明確政策界限,做好相關政策銜接。“不是把城市的產業用地政策簡單平移到農村地區,不是所有的產業都可以到農村去拿地搞建設。”該負責人解釋,《通知》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進行了界定,其政策支援範圍不包括與農業農村資源無關的純工業、純商業專案。此外,還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政策界限,與此前印發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做了銜接。

    三是明確禁止性要求,防止出現新的問題。為防止以產業融合發展的名義違規佔用耕地,《通知》強調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佔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汙染;為防止有的地方藉機到農村圈地搞房地產,強調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政策不得適用於房地產業,強調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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