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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onyyu181

    香港醫生有完整的家庭醫生專科醫生的分級制度,管理完善,病人要經過轉介才能看專科醫生,這點與內地分別很大,病人生病要首先看普通科門診或者家庭醫生,經過初步診斷,認為病人有需要才會寫轉介信去大醫院看哪一科的專科醫生,但專科醫生通常要預約,一個醫生不能收過多的病人,有的醫生額滿了就不會再收新病人,所以有些時候有很長的等候時間,病歷的檔案會共享,並不存在收紅包亂開藥增收的情況,醫生專業資格很高不會輕易犯錯,例如開多少天的請假條都有嚴格的規定,違規處罰非常嚴重,處罰除了吊銷執照之外,作虛假檔案視作刑事案件,可坐牢和留案底,而且大部分醫生自律性很好,又有救死扶傷的的精神,所以社會認受性很高,是受到社會尊重的職業

  • 2 # 古道路遙

    分享一個經驗:2013年香港,某人在香港做冠脈造影及支架,術後三天,管床醫生查房,每次查房費用1萬港元左右。香港的醫生活得非常有尊嚴,他們用他們自己的知識得到了良好的收入,他們不用每天為了掙幾塊錢每天看幾十上百個病人,不不必為了收入而收紅包,不必為了收入而拼命開檢查,不必為了收入多開藥。

  • 3 # MAN730

    香港的醫生受人尊敬社會地位高,這和政府的政策也有關。

    香港每年的中學會考,產生的十優高考狀元很多都會選擇讀醫。政府鼓勵大學挑選會考成績最優秀的高考生進入醫學院,當然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醫生隊伍的高素質,也保證了市民的健康。

    政府用高薪給公立醫院的醫生,醫生收入只有一種來源就是工資,也包括額外工時的補薪,還有優厚的福利。當然,除工資以外的什麼醫藥回扣創收分成等等,完全沒有。而收取紅包更是違法犯罪,在香沒有絲毫這種送錢送禮的風氣。辛辛苦苦讀書好不容易考上醫科,誰都不願意以身試法毀了醫生執業資格。

    在公立醫院做醫生達到政府規定的年限後,也可以自己掛牌行醫開私人診所,自負盈虧但賺錢其實比政府醫生更多。香港有醫學會,有專門監督機構,處理醫療事故和投訴。醫生很重視醫德,否則除牌將一生失去行醫資格。

    香港律師社會地位同樣很高,受人尊敬。香港律師分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和律師三種,香港是法制社會,講法律講規矩。普通市民生活工作中常常會遇到法律問題、要找律師。在香港人人都想置業買樓,而大部分人都擁有物業。在香港買樓和內地最大不同的是,買樓必須找律師樓,在法律上經過律師樓交易才算有效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內地是產權證、在香港是經律師簽署的有打火漆印的律師檔案—樓契。

    除了打官司訟訴律師之外,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從事上市、分拆、合併,金融經濟活動的律師往往都賺大錢。

  • 4 # 廣西大豬蹄子佳哥

    說明政府對醫療和法律重視,不像有個地方法律和過家家一樣,醫院成了斂財的工具,把生命當兒戲榨乾窮人身上最後一點救命錢

  • 5 # Jasonsw

    在香港,只有高考成績最優秀的學生才有機會讀港大的醫學、法學以及港中大的醫學,學生素質有保證,畢業後薪水優厚,成為社會上層人士。

  • 6 # 醫護海外執業

    因為香港和common wealth 國家律師和醫生的收入相對都是下限相對比較高,雖然都是很辛苦的工作,但帶來的回報不僅僅是錢還有社會地位。我對醫生沒那麼瞭解,但我可以簡單談談英聯邦國家的律師的一些便利。

    首先學習法律的貫穿性很強,我們這裡的持牌律師在澳洲直接可以執業,在所有其他英聯邦國家只需要很少的進修或者透過考試就可以直接執業。就算考試,英美法系學習出來的律師普遍在透過別國或者美國很多州的bar test並不難。

    其次,學習法律如果不想做律師,在政府部門法庭行政部門找工作相對都比較容易。一般海外llb畢業的含金量通常都比較高,社會認可度也很高。在海外,你說是學法律的,很多人都會對你刮目相看,這點國內貌似法學生並沒有特別的優越感。

    還有,從社會地位上來說,海外持牌律師一般本身就是可以公證的,例如swear affidavit,持有信託賬戶trust account,受到律師公會很嚴厲的監管,在海外一個律師的信譽大於一切,做任何事情都會小心翼翼,不敢有任何差錯,因為有很嚴厲的監管才能帶來社會認可度,認為你是可信之人。

    把這些和國內對比一下,你會發現國內的專業人士存在一些普遍的問題

    例如下限比較低,例如律師醫生普通的收入並不太好,只有當你到金字塔頂頭才能夠揚眉吐氣。收入的保障帶來的是社會認同感和尊重。

    還有,國內的執業協會的執法力度相對比較小,對自己行業的成員監管力度遠不夠,其實行業內部的嚴格監管是才對行業的保障。法律在海外是壟斷行業,一般英聯邦國家議會都會立法嚴格限制只有律師才能提供法律建議,出庭,提供某些宣誓,對簽字的認證。因為特權,才會有很強的監管,這樣才能對行業帶來保護,包括對利益衝突,fiduciary obligation 這些都有嚴格要求。例如普通人在海外有很多的言論自由,但律師就不行,如果我今天寫了一篇對某法官判案的批評文章,明天馬上就會被律師公會調查。而正確的行為是向judicial conduct commission 提出異議。

    再對比一下,國內很多人對誠信這方面的管制還是不夠的,其實說白了就是對法律的尊重。舉個例子,很多年前我辦理一個跨國案子國內有個商人被指控貪汙一大筆錢逃到我們國內,我的工作是要執行國內的判決書。因為法律體系不太一樣,國內的判決書要在海外執行很不容易,我讓客戶宣誓一份檔案,affidavit 來闡述對國內的事實認可,並告知這是進行訴訟前的準備工作。

    客戶得知這個是個宣誓,說不就在紙上寫點東西嗎,反正海外法庭也不知道國內發生了什麼,我們亂編一些東西就好。我問他,知不知道什麼叫對事實的宣誓,他說,你們這個體系out了,在國內,如果證據是要靠自我宣誓的話,人人都會撒謊,根本行不通 這就是法律精神的認可不一樣,在海外普遍認為的是,宣誓是很謹慎的事情,如果你被發現撒謊是要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的,要坐牢的。

    法律精神這個東西,是需要很多時間去建立體系的,需要的不僅僅是律師作為法律工具來維護,還需要普通人的尊重。人治和法制,一個很大差別就在於被應用人群是否能夠意識到法律的出發點不能應為人的意願帶來偏差,transparency, consistency, coherence are what makes the rule of law upholding.

    香港醫生嚴重人手不足!將吸引人才緩解“醫療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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