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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49760560385

    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相關規定,需要要審查、核驗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檔案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檢視: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登出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檢視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例如,某甲透過合法建築建造住宅一處,經甲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由房產管理部門將其房屋權屬狀況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該項記載就是不動產登記,又稱不動產物權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事項進行核實,並確認其不動產物權合法性的程式。不動產登記制度產生於歐洲。最早的登記制度就是出現於1722年的《普魯士抵押與破產法》,之後在1795年法國制定的《抵押法》也規定了不動產抵押的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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