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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8299608168

    1)讓右邊的車輛先行應該是有先決條件的,那就是無交通指揮和訊號燈時,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就應該讓右邊路口來車先行。

    2)但是從一些實踐上看,唐山豐南區個別交警由於不認真學習和領會《道交法》,執法素質較低,不按照事發前雙方的車速和位置等情況分析事故原因,生搬硬套《道交法實施條例》52條規定,將所有右邊來車與本車相撞,都把責任強加給本車,致使無過錯的承擔重責,責任者逍遙法外。

    3)沒有讓右邊來車先行只能是一種違規行為,但不能作為判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4)判定事故責任是有專門的法規條款的。那就是《道交法》第76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和《道交法實施條例》第91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5)因此,應該透過分析不同情況來判定雙方責任。兩車相撞的情況有很多種,現舉出四個典型情況: 1、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見右邊路口來車沒有讓行,發生相撞事故,且對方車沒有違規行為,那麼本車就應該是全部責任; 2、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見右邊來車沒有讓行,發生相撞事故,且對方車有違規行為,那麼就應該根據雙方違規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3、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沒有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那麼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正常直行,行駛到過中線時突然發現右邊路口有高速行駛的車輛過來,本車此時已經來不及躲讓而相撞,如果本車也有違規行為,就應該根據違規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雙方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4、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沒有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那麼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正常直行,行駛到過中線時突然發現右邊路口有高速行駛的車輛過來,本車此時已經來不及躲讓而相撞,如果本車沒有違規行為,對方就應該是全部責任。 在交通事故的中,撞車地點大多在本車已駛過中線的右邊來車的正常行駛路線上,從本車路口到撞車地點的距離比右邊來車的路口到撞車地點的距離明顯長,從這點看,當本車行駛到路口時發現右邊路口有來車不避讓,雙方車速相同時也不會發生撞車,這就是說,雙方之所以能相撞,大多數情況都是因為右邊來車有超速行為所大致,正如眾所周知的“十次車禍九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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