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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1.基本要求

    (1)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2)設定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於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於240L/min。

    (3)當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於或等於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幹管控制閥宜具備遠端控制功能。

    (4)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60m

    (5)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啟動後,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像的時間不大於5min。

    2.設計引數

    3.外浮頂泡沫堰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泡沫噴射口設定在罐壁頂部,密封或擋雨板上方時,泡沫堰板應高出密封0.2m;當泡沫噴射口設定在金屬擋雨板下部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於0.3m。

    (2)當泡沫噴射口設定在罐壁頂部時,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應小於0.6m;當泡沫噴射口設定在浮頂上時,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宜小於0.6m。

    二、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全淹沒系統

    高倍數泡沫淹沒深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於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於最高保護物件高度的1.1倍,且應高於最高保護物件最高點以上0.6m。

    (2)系統自接到火災訊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宜超過1min;當超過1min時,應從淹沒時間中扣除超出的時間。

    三、泡沫—水噴淋系統與泡沫噴霧系統

    泡沫—水雨淋系統

    (一)基本要求

    (1)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應不小於60min。

    (2)雨淋和預作用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3)泡沫液管線超過15m,泡沫液應充滿管線。

    (二)泡沫—水雨淋系統

    應在每個雨淋閥出口管路上設壓力開關,但噴頭書小於10個的單區系統可不設雨淋閥和壓力開關。

    (三)閉式泡沫—水噴淋系統

    (1)作用面積應為465m2,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5L/(min.m2),系統輸送的泡沫混合液應在8L/s至最大設計流量範圍內達到額定混合比。

    (2)系統應選用閉式灑水噴頭,保護面積不應大於12m2

    (四)泡沫噴霧系統

    主要保護油浸電力變壓器、非水溶性液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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