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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8425833711

    領用自產產品在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稅法規定:自產自用視同銷售,按成本繳納增值稅(銷項),根據增值稅鏈條,有銷項就有進項,用於不動產的,進項又分批次抵扣,所以,答案如下: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40%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如果用於非不動產工程,進項一次抵扣,則如下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銷項和進項就可以抵消。 拓展資料: 在建工程 【含義】: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專案。 在建工程(英文:construction work in process),指企業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裝置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並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透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沒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裝置”、“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定“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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