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似水年華8079

     亞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繼承柏拉圖人治和法治觀的基礎上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並就柏拉圖有關法治的各種命題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證和闡述,就法治理論擺脫人治的糾纏大大向前邁進了一步。其法治思想概括說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而這樣一個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權衡恰恰就是法律,遵從法律便是遵從正義,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惡與否,其標準為是否合乎正義。因為人們可以遵從良法,亦可以遵從惡法,而遵從惡法不符合正義,也有違法治,遵從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時,他還認為法律的良惡與政體有關,正確的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義的良法,人們應該遵從;蛻變了的政體制訂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惡法,惡法非法。這樣,良法正是透過正確的政體制訂出來,以“使人們能夠有最善良的行為和最快樂的生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公民、團體、執政人員必須普遍地遵從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統治者也要遵從法律,城邦執政人員必須根據法律正確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權力,這種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受法律支配。

      亞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實行法治。以今天而論,要在一個沒有法治傳統的國家建設一個法治社會,是一件很難的事。法律要有權威,人們才會尊重它;要讓法律獲得足夠的權威,首先是政府要認真嚴格守法,如果政府不認真嚴格守法,百姓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絕不能像古代法家那樣,讓百姓僅僅是因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任何時候不能把遵守法律作為礙手礙腳的事,法律雖然可以修改,但是決不能因為一事一人而修改,修改之前它理應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威。否則,自由、公正和正義,都將無法獲得保障。

      (三)法治優於人治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倡言法治,反對人治,提出了“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題,他主要從這樣四個方面論證了法治優於人治的好處:

    第一,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人雖然有智慧(理性),但是人也有感情,感情會導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這種缺陷。另外,人治往往使糾紛以服從某個或某些人的方式得到解決,這就未免使平等的公民產生尊嚴的傷害,而服從法律就不會產生這個問題,法律一視同仁,因為法律是沒有人格的。

    第二,法律是由許多人制定的,眾人作出的判斷總比個人可靠。他指出:“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為不易腐敗。單獨一人就容易因憤懣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終致損傷了他的判斷力;但全體人民總不會同時發怒,同時錯斷。”

    第三,法律是藉助於規範形式來確認的,具有明確性和穩定性,此外,它還具有普遍性,對任何人都適用。

    第四,權力制約需要法治。腐敗的產生源於缺乏監督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權力委託給某些人實行時,為著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對這種權力進行監督和管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仿大理石瓷磚電視背景牆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