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湯姆斯杯、尤伯杯、蘇迪曼杯世界混合團體錦標賽:
1、獲得團體冠軍上場參賽運動員;
2、獲得團體第二、三名的主力隊員(個別成績很差者除外)。
(二)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獲得單打、雙打、混雙前八名(包括並列第三、第五名)。
(三)在國際羽聯年度大獎賽總決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包括並列第三名)。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一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中獲得團賽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獲得單項比賽前六名的運動員;
(二)在國際羽聯4星級以上系列大獎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三)在世界青年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二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團體錦標賽中,獲得團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上場次數達到60%,其中50%者)和獲得城運會團體賽第一名、全國青年錦標賽甲組團體賽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五)在全運會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八名、在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和全國雙打冠軍賽獲得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在中國羽協系列大獎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七)在城運會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和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雙打、混雙第—名的運動員;
(八)的正式比賽中,戰勝兩名國際級運動健將的運動員。
[SITESERVER_PAGE]三、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二)在世界青年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第三至八名(並列第五名)的運動員;
(三)在全國比賽中,獲團體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將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第四至第六名的主力隊員;在全國比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第九至十六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和混雙第二至四名、乙組各單項前二名的;
(五)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男16歲組、女15歲組各單項冠軍的運動員。
四、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凡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和混雙第五名至八名、乙組各單項第三至六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男16歲組、女15歲組各單項第二至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比賽以及其系統舉辦的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團體前二名的主力隊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青少年比賽中,獲得單項前三名、團體賽冠軍的主力隊員。
五、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轄市、縣—級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運動員、團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
(二)在省轄市、縣一級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三)在不少於十六名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一)代表地、市參加省、區、市級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二)在不少於二十六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四名的運動員。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湯姆斯杯、尤伯杯、蘇迪曼杯世界混合團體錦標賽:
1、獲得團體冠軍上場參賽運動員;
2、獲得團體第二、三名的主力隊員(個別成績很差者除外)。
(二)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獲得單打、雙打、混雙前八名(包括並列第三、第五名)。
(三)在國際羽聯年度大獎賽總決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包括並列第三名)。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一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中獲得團賽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獲得單項比賽前六名的運動員;
(二)在國際羽聯4星級以上系列大獎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三)在世界青年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二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團體錦標賽中,獲得團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上場次數達到60%,其中50%者)和獲得城運會團體賽第一名、全國青年錦標賽甲組團體賽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五)在全運會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八名、在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和全國雙打冠軍賽獲得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在中國羽協系列大獎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七)在城運會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和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雙打、混雙第—名的運動員;
(八)的正式比賽中,戰勝兩名國際級運動健將的運動員。
[SITESERVER_PAGE]三、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二)在世界青年錦標賽中,獲得各單項第三至八名(並列第五名)的運動員;
(三)在全國比賽中,獲團體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將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第四至第六名的主力隊員;在全國比賽中獲得各單項比賽第九至十六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和混雙第二至四名、乙組各單項前二名的;
(五)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男16歲組、女15歲組各單項冠軍的運動員。
四、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凡在全國青年錦標賽中,獲得甲組各單項和混雙第五名至八名、乙組各單項第三至六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男16歲組、女15歲組各單項第二至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比賽以及其系統舉辦的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團體前二名的主力隊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青少年比賽中,獲得單項前三名、團體賽冠軍的主力隊員。
五、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轄市、縣—級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六名運動員、團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
(二)在省轄市、縣一級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三)在不少於十六名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一)代表地、市參加省、區、市級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二)在不少於二十六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各單項前四名的運動員。